婚前轉賬給女方的錢離婚能要回嗎

在婚姻的殿堂里,情感的交織往往伴隨著財產的共享。然而,當愛情走到盡頭,婚前轉賬給女方的錢能否在離婚時索回婚前轉賬的法律性質
婚前男女雙方之間的轉賬行為,其性質取決于轉賬的具體原因和目的。如果轉賬是作為借款,并有明確的還款約定,那么這筆錢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債務關系。而如果轉賬是出于對未來婚姻生活的支持,或作為禮物無條件贈與對方,那么這筆資金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贈與行為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一旦完成,贈與人原則上不能撤銷。在婚前贈與中,若贈與已經完成,即資金已經轉入對方賬戶,贈與人一般無法要求返還。
案例分析:小張在婚前向未婚妻贈送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汽車作為訂婚禮物。婚后,兩人關系破裂,小張想要回這輛車。由于贈與已經完成,且車輛作為動產已經交付,除非未婚妻同意歸還,否則小張難以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回收。
彩禮問題的特殊性
在一些地區,婚前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物可能被視為彩禮。根據習俗和相關司法解釋,彩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退還,例如婚姻未實際發生或存在嚴重家庭暴力等情形。
婚前大額轉賬,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嗎?
婚前一方轉帳記錄,離婚怎么判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確認其性質,是屬于借款、贈予,還是其他,根據不同的性質,處理方法也不相同。
如果屬于借款的話,也要看錢的用途,如果是借錢一方自己用了,對方并不知情或不認可,后期,對方也沒有因為借錢這個事從中受益或得到什么好處,那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該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則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老李在某私企任管理人員,一次偶然的機會結識了剛畢業參加工作的曉玲,多次相處中,二人確定了戀愛關系。由于雙方年齡差距較大,期間因感情矛盾分分合合,為了順利締結婚姻,男方向女方轉賬18萬元以示心意,二人領取了結婚證,領證后又向女方轉賬6.6萬元。可是好景不長,婚后二人因三觀不同經常發生激烈的爭吵,蜜月期間女方就搬離新房二人開始分居。老李認為曉玲并沒有誠心實意和自己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將曉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其返還婚前轉賬18萬元及婚后轉賬6.6萬元。
法院判決
庭審過程中,曉玲表示不同意離婚,且認為這18萬元是老李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自愿贈與給她的,這筆錢已經給自己父母、購買自己的衣物首飾等全部花銷完畢了。老李則認為其與曉玲之間因談婚論嫁而向其轉賬,18萬元為彩禮性質,由于雙方婚后并未實際共同生活,故要求曉玲全額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已經達到離婚條件、案涉18萬元和6.6萬元的性質是什么?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老李和曉玲結婚時間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從雙方出示的證據及當庭陳述來看,二人自結婚一個月至今,因感情不和經歷了多次的訴訟和調解,夫妻關系沒有得到絲毫改善。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曉玲也未通過積極有效的方式維系或挽回二人的夫妻感情,本次庭審中也沒有提及關于二人婚姻關系的修復意見,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老李主張要求曉玲返還的18萬元和6.6萬元,雖然二人對于18萬元的用途持不同意見,但雙方均認可婚前18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曉玲也陳述該筆款項用于結婚且部分給了自己父母,因此可以認定老李婚前向曉玲轉賬的18萬元屬于彩禮,曉玲作為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金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酌定曉玲向老李返還18萬元。關于婚后轉賬的6.6萬元,因老李未能出示證據證明此款項為彩禮性質,故無法得到支持。
婚前轉賬是否能夠在離婚時索回,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轉賬的性質、雙方的約定、當地習俗及法律規定等。因此,面對具體的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