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情和自身疾病如何判

導讀:
辦案經過王先生咨詢了多家律所,經過律師朋友的推薦,律師朋友給他查找了多個法律大數據平臺,分析出元甲律所經驗最豐富,代理交通案件最多,王先生直接慕名開車來到北京朝陽區建外SOHO東區B座703找到元甲律所辦理了委托,元甲律師給王先生進行了風險提示并簽署了風險告知書,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案結事了&rdquo,經過元甲律師團隊的共同努力,本案判決結果幾乎判如所請,法院沒有支持保險公司所主張的輕微作用參與度問題,全額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
委托人訴求:肺炎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并發癥,不是自身疾病。
案件亮點
因果關系鑒定為輕微,法院沒有考慮參與度問題,全額支持我方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事故發生時正值涼爽舒適的金秋十月,路邊的野花隨風搖擺,默默祝福著秋的收獲,王先生在上班路上接到了一個電話,得知年邁的父親出了車禍,這個消息對他來說猶如晴天霹靂!他的父親已經89歲高齡,事故造成父親鎖骨骨折等損傷,肇事小轎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前父親身體很健康,喜歡運動,每天跑步鍛煉。自從發生車禍后,王先生就開始休假照顧父親,希望骨折愈合盡快康復,可惜骨折傷口引起發炎,父親一直發燒。事發2個月后被診斷為細菌性肺炎,王先生每天看到父親被病痛折磨心如刀絞,心想盡快找保險公司和解了事,安心照顧父親,不想再因為和對方溝通賠償事宜耗費心神。
王先生一直努力拼搏,家境也比較殷實,誰知保險公司只愿意賠償6000元,認為治療肺炎與交通事故無關,鎖骨骨折也是保守治療沒花什么醫療費,王先生憤怒不已。自己覺得不說其他賠償,醫療費1萬多元保險公司應該全部承擔才對,一氣之下決定找律師維權。
辦案經過
王先生咨詢了多家律所,經過律師朋友的推薦,律師朋友給他查找了多個法律大數據平臺,分析出元甲律所經驗最豐富,代理交通案件最多,王先生直接慕名開車來到北京朝陽區建外SOHO東區B座703找到元甲律所辦理了委托,元甲律師給王先生進行了風險提示并簽署了風險告知書。王先生與律師講,這是個小案子,賠償款不多他也知道,但是他已經下定決心,這場官司非打不可,哪怕賠償最后還是只有6000元他也認命,他認為法律是正義的。
元甲律師給他講的一句話,讓王先生特別感動!元甲律師說:“律師眼里沒有小案子!只要建立委托關系,就必須對每一個案件認真負責。”于是立刻成立了專案組迅速開會研究案件處理思路。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對后續治療肺炎的費用只愿意承擔5%的賠償責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隨后保險公司提出了細菌性肺炎與本案的關聯性鑒定,鑒定結果是輕微作用。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給法官提供了指導案例,庭后又提交了代理詞,并且給法官多次沉浸式的電話溝通,從情理上和法律上進行論述。
辦案結果
正義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經過元甲律師團隊的共同努力,本案判決結果幾乎判如所請,法院沒有支持保險公司所主張的輕微作用參與度問題,全額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小結
當您權利被侵害,猶豫是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您要知道:
您的訴訟請求可能會得到法律支持,也可能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請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始終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目標和方向。
您的律師也會為您的利益付出加倍的努力,及時找到專業律師維權,保留關鍵證據,把過程和細節做好了,結果往往不會太差。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吧,希望能夠幫助到所有需要幫助的人!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案例:
自身疾病對傷殘的影響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在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侵權人要求對受害人自身基礎疾病與交通事故損傷的參與度進行鑒定,并依據鑒定結果確定其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近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結合訴爭鑒定意見書,受害人自身疾病對傷殘的影響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案件回顧
2022年4月25日4時,汪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宣城市區某道路實施倒車過程中,碰撞車輛后方行人吳某,造成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經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創傷性小腸破裂、急性腹膜炎、腸系膜損壞、腹壁挫傷等。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吳某將汪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55455.11元。
訴訟中,汪某申請對吳某自身疾病(腸道改變)與腸破裂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費用中用于治療其自身疾病(糖尿病、血吸蟲肝病)占比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安徽某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吳某腸破裂等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吳某醫療費中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費用為20.6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吳某是否存在足以影響本案賠償責任劃分的自身疾病問題。本案事故認定書由公安機關作出,載明了事故事實及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應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安徽某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系由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經庭審質證,能夠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結合該鑒定意見,從因果關系上看,對于吳某腸破裂傷情,在事實上即便有自身疾病(腸道改變)的參與,但該疾病沒有達到中斷交通事故與腸破裂之間因果關系的程度。按照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采用過錯原則,吳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故吳某的自身疾病對傷殘的影響不能減輕汪某的賠償責任。汪某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25000元,后經核定,吳某各項損失合計148837.58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汪某賠付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3837.58元;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汪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