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

導讀:
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故應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故應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關于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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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于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規定,你應當自知道1.8萬元賠款無法彌補你的損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份賠償協議,并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案例】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駕駛贛C****摩托車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無牌豪爵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周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鄭某受傷后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6天。期間,鄭某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
【分歧】
對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其損失,該訴訟請求應否支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處理時,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調解,雙方已經達成一次性賠償的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故應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就賠償問題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鄭某的傷勢加重(已構成傷殘)導致了支出的增加,故應在原協議賠償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賠償費用。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