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超出一審訴訟請求(二審超出一審訴訟請求如何反駁)

導讀:
一審開庭后發現遺漏訴訟請求金額二審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行政訴訟二審發現一審遺漏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審查后屬實的,可以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判決能不能超出上訴請求
法律分析:上訴不會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二審請求超出一審的審理范圍
你問的是上訴二審請求能不能超出一審的審理范圍吧。上訴二審請求不能超出一審的審理范圍。
因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超出了一審審理和判決的范圍,不應納入二審的審理范圍,所以上訴二審請求不能超出一審的審理范圍。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對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開庭后發現遺漏訴訟請求金額二審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
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再審申請書的再審請求可以超出原訴訟請求嗎?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再審申請書的再審請求可以超出原訴訟請求嗎?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再審申請書的再審請求可以超出原訴訟請求嗎
不可以。除非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最新版民訴法140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二、二審和再審的區別
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再審程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審查后決定。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采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七)審結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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