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索賠程序

導讀:
國際工程索賠程序
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
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其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斟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3)、4)規定相同。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
也按以上各條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