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導讀: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這意味著施工單位負責的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需要承擔“質量違約責任”。那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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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云南理享律師事務所沈鴻翔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
(二)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
(三)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進行審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天內按通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結算并支付設計費。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云南理享律師事務所沈鴻翔律師解析:
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防控:
1.發包人的注意事項
獲得合格的設計成果是發包人履行合同的最終目的,因此發包人在收到階段性或最終設計成果后,應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意見或異議,以免造成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而被認定接受設計成果的局面。設計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完成并提交設計成果后,無論該成果是否實際采用,發包人均應支付設計費,據此發包人應在施工設計開始前完成規劃報批手續。
2.設計單位注意事項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返工而額外產生的返工費及工作量,設計單位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與發包人簽訂補充協議,以防在訴訟中產生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意見的情況,注意與發包人溝通設計成果提交期限,避免因逾期交付而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設計單位還應嚴格按照遵守合同中有關規劃報批的約定,避免在規劃報批未通過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設計,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199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分配到人民法院從事經濟審判,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2004年辭職從事律師工作,2016年創辦夲所,理論基礎扎實,執業經驗豐富,辦理了大量各類疑難案件,收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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