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繼承房產能否獲法院支持

導讀:
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房產繼承手續辦理流程: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3、三個子女的房產繼承方式如下: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進行遺贈的按其遺贈要求辦理,三個人繼承一個房產怎么辦理1、法律分析:三個人房產繼承,如果有遺囑,將按照遺囑繼承,5、三個人房產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繼承的房產須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3、法律主觀:房產繼承分割如下: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第三者繼承房產能否獲法院支持?
44歲的林女士,婚后幾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兩人相依為命。2000年,兒子高考失利,為了讓兒子能學會一門手藝,林女士帶著兒子找到陳先生學習電焊。陳先生對林女士的兒子照顧有加,非常盡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兩頭過來幫忙打理家務。經過長時間的相處,陳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兩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陳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間,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顧,因為陳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陳先生的兒子,經常忙于生意,無暇照顧。數月后,陳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陳先生曾立下遺囑,并已公證,遺囑中寫到,陳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層樓房,在其過世后歸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陳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著這份遺囑向陳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兒子小陳要求取得遺贈房屋,但是遭到對方的拒絕。為此,林女士將李某和小陳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繼承陳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額,即該房屋的二分之一,價值80萬元。
法庭判決:
庭審中,陳先生兒子小陳稱,林女士在陳先生病危期間,叫陳先生立遺囑,將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應屬被告的合法財產全部遺贈給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并認為陳先生訂立遺囑時已病重,該遺囑并非陳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陳先生生前有配偶而與林女士長期非法同居,臨終前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林女士,有違公序良俗。因此,陳先生訂立的遺囑,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遺囑。
此外,小陳還表示,陳先生生病期間,他們也對其進行照顧護理。
林女士則表示,該遺囑是陳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顧后,便多次說起要將房子給她,之后陳先生還主動到公證處對遺囑進行了公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陳先生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遺囑內容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考慮到陳先生病重期間,林女士較長時間照顧和護理,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陳先生的房產歸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給付林女士4萬元。
“小三”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甲和乙二人于2000年結婚,婚后乙方繼承一套房產A。后,甲乙感情平淡,乙在外找了“小三”丙,并同居。乙還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將A房產遺贈給丙,現乙因故去世。甲方系女方、咨詢者,問:現在能否要回A房產?
筆者認為要回房產的可能性很大,分析如下:
一、 房產A屬于甲乙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本案中,乙繼承房產A,是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房產A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應作為甲乙夫妻共同財產。
二、 公證遺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第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公序良俗的。
從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到,不合法,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應該被公證。就本案而言,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丙同居,丙遺贈財產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其公證遺囑應該被認定無效。
三、 乙方可以援引的法條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以及上述關于公證遺囑效力的法律法規規定。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已經抵押給第三者的財產嗎?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已經抵押給第三者的財產。抵押給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但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分析
房地產抵押權是為將來行使而設定的權利,非即時行使的權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抵押權人才能行使之。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三種情形:(1)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是指當事人曾就特定的債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并且,此項房地產抵押權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滅。房地產抵押權若不存在,則不能實現抵押權。(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清償期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履行的時期,應以登記的日期為準。清償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若債權僅獲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可行使抵押權而使未受償部分的債權獲得清償。(3)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中國立法對于抵押權與主債權的關系,嚴格遵循抵押權的附從性,故在債權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瑕疵必然會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若債權的不能履行,系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原因所致,則抵押權人不能以債權已經到期為由,實行房地產抵押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三者繼承房產能否獲法院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因繼承房產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到第三者繼承房產的問題,爭議更為激烈。那么,第三者繼承房產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
一、合法繼承人優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處理房產繼承問題時,合法繼承人具有優先權。這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遺囑中的繼承人身份不明確,那么合法繼承人有權獲得房產的繼承。
二、第三者繼承房產的情形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第三者也可能獲得房產的繼承權。例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了第三者作為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與第三者形成了長期的同居關系。在這些情況下,第三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繼承房產的權利。
三、法律分析
遺囑指定第三者繼承房產
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第三者作為房產的繼承人,那么該第三者有權在遺產分配中獲得房產。即使該第三者與被繼承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只要遺囑中的指定是合法的,法院通常會支持第三者的繼承權。
同居關系中的第三者
在某些情況下,第三者可能與被繼承人長期同居,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這種同居關系可以視為無效婚姻。因此,在遺產分配中,法院可能會將房產判給同居的第三者作為補償。
善意取得
在某些情況下,第三者可能不知道自己與被繼承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而被繼承人也未告知第三者真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產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且未參與被繼承人的非法行為,那么法院可能會支持第三者的繼承權。
綜上所述,第三者繼承房產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了第三者作為房產的繼承人或與第三者形成了長期的同居關系,那么法院可能會支持第三者的繼承權。此外,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產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且未參與被繼承人的非法行為,那么法院也可能會支持第三者的繼承權。然而,在涉及遺產分配的問題時,合法繼承人通常具有優先權。因此,建議當事人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