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房產無人繼承怎么辦?無主財產法院怎么判

導讀: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海珠法院近日判決,蘇阿婆遺留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的房屋一套為無主財產,歸申請人梁女士、劉先生共同所有,蘇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劉先生來到海珠區法院,就房子問題提出申請,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婦一直照顧蘇阿婆至其去世,申請人梁女士、劉先生對蘇阿婆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故申請人申請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梁女士夫婦稱,嬸嬸蘇阿婆的繼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蘇阿婆檔案中也無其外祖父母的記錄。
年過八旬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由于沒有法定繼承人,房子成了無主財產。房子到底歸誰所有?老人的侄女和侄女婿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能獲得房子的所有權。近日,海珠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老人去世無人繼承房產
蘇阿婆生于1936年,其祖父、祖母、父親均于多年前去世。家中兄妹三人,哥哥姐姐于1948年死亡。1986年,蘇阿婆的母親也離開了人世。
結婚后,蘇阿婆夫婦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收養子女,兩人相依為命。2007年,老伴去世。老伴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年過八旬的蘇阿婆走完了這一生。蘇阿婆去世后,留下位于廣州市海珠區一套房產。
由于沒有法定繼承人,蘇阿婆生前也未立遺囑,房子該如何處理?依照法律規定,房子或為無主財產。侄女申請欲獲得所有權。雖無法定繼承人,但蘇阿婆仍有親人在世。蘇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劉先生來到海珠區法院,就房子問題提出申請。
梁女士夫婦稱,嬸嬸蘇阿婆的繼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蘇阿婆檔案中也無其外祖父母的記錄。由于蘇阿婆沒有子女,多年來,兩人時常照顧蘇阿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時還會住在蘇阿婆家陪伴老人。
這些年來,兩人經常接送蘇阿婆看病;蘇阿婆住院時,也由兩人輪流陪護,并以家屬名義簽署各種醫療資料、醫療文件。蘇阿婆去世后,兩人為其送終、辦理喪事。梁女士夫婦說,2020年6月下旬,蘇阿婆曾與梁女士前往辦理房屋的遺贈手續,但因材料不齊,當時沒有辦成。
梁女士夫婦向法院申請,認定房屋為無主財產,并判決該房屋歸二人共同所有。
房產為無主財產,法院怎么判
海珠區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婦一直照顧蘇阿婆至其去世。蘇阿婆去世后,亦由兩人辦理喪葬事宜。現蘇阿婆遺有廣州市海珠區房屋一套,蘇阿婆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亦無法定繼承人。
法院分別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6日在涉案房屋樓梯大門前、法院公告欄、相關網站發出認領上述財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為一年,現已屆滿,上述財產無人認領。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后,經審查核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申請人梁女士、劉先生對蘇阿婆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故申請人申請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海珠法院近日判決,蘇阿婆遺留的位于廣州市海珠區的房屋一套為無主財產,歸申請人梁女士、劉先生共同所有。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民法典擴大繼承人范圍
原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家庭結構簡單化和財產結構復雜化,相應的立法制度也在適應與更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相較原繼承法,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是新增的條款,是一項制度的突破。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獲得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