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

導讀:
在申請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時,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二、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的案例分析李某與王某于 2021 年 10 月結婚,婚后李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 20 萬元用于購買汽車,并將該車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該案例中,李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 20 萬元用于購買汽車,并將該車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
車禍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不會執行配偶財產。一般來說,強制執行不會涉及配偶的個人財產,即便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執行被執行人那一半。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是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交通事故賠償配偶有連帶責任嗎
當事人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其配偶一般是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交通事故追加共同債務人有時間限制怎么算的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于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二、保險公司追償時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人可以主張侵權人賠償,具體地,就是投保的被保險人侵害到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受害人找侵權人主張賠償。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為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交強險的規定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有賠償責任,而一般是保險公司現行負擔該費用。
3、僅限于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多少,那么只能在這個數額內追償,不可以超出這個范圍。
三、保險追償對象的確定
1、以駕駛人為追償對象
a車輛駕駛人(同時也是車主)因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后即取得對車輛駕駛人的追償權;
b車輛駕駛人因盜竊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后即取得對車輛駕駛人的追償權;
c車輛駕駛人甲(同時也是車主)因與他人有矛盾,故意駕駛機動車撞擊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后即取得對駕駛人的追償權;
2、以車輛所有人為追償對象
a車主甲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車輛上路行駛與乙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失控,致第三人受傷。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駕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賠付第三人損失后,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償權。
b車主明知駕駛人存在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情形,仍將車輛出租或出借給其使用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墊付或賠償責任后除可向駕駛人主張追償權外,亦可向車輛所有人行使追償權。
3、以被掛靠人為追償對象
被掛靠人成為追償對象主要有兩種情況:
a車輛所有人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作為車輛的管理人負有管理責任,屬于法律規定的“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范疇,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其主張追償權。
b車輛掛靠人疏于管理,對車輛駕駛人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其主張追償權。
4、以雇主、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追償對象
雇員或公司職員在受雇或履行職務駕駛中存在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其雇主、法人或其他組織主張追償權。
但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是有著嚴格限制的,只有在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有特定情節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如責任人醉酒駕車、未取得駕駛證等等。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時也會根據實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追償對象。
一、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責任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可以考慮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
2. 債務是以責任人個人名義所負的;
3. 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4. 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的案例分析
李某與王某于 2021 年 10 月結婚,婚后李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 20 萬元用于購買汽車,并將該車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2022 年 5 月,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張某受傷。經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
在該案例中,李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 20 萬元用于購買汽車,并將該車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的注意注意事項:
1. 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需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此,受害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提出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的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在申請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時,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證據不足或者不充分,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
3. 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有的。如果夫妻一方被追加為共同責任人,其財產份額可能會受到影響。但是,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不會因為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而受到影響。
總之,在交通事故中,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加夫妻共同責任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