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清欠案件如何訴訟

導讀:
工程款清欠案件如何訴訟
工程款清欠案件如何訴訟
工程欠款問題一直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一大痼疾。從根本上說,解決工程欠款的有效途徑在于建立和落實防范工程欠款的長效機制,承發包雙方做到嚴格依法辦事。對于已經發生的工程欠款,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渠道解決問題。2006年是國務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承包人要學會借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力量,爭取在行政機關的干預下,與發包人協商解決拖欠的工程款。當然,工程欠款作為民事糾紛,從法律上來說,行政機關是無權做出強制性還款處理的,其最終的解決渠道還是司法救濟。因此,對于惡意拖欠的債務人,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果斷提起訴訟,并針對工程欠款案件的特點,靈活運用訴訟技巧和策略,達到實現債權的目的。本文擬結合辦案實踐,對此作些初步探討。
一、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保證承包人的訴權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訴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踐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時間一般都比較長,承包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識,沒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張權利的證據,而導致其起訴因為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而被法院駁回。因此,為了保證承包人的訴權,承包人必須保留每次向發包人催要欠款的證據,比如對方接受催款函的回執、郵政快遞的簽收回執等。此類證據提交后,可以起到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作用,從而保證債權人的訴權。在訴訟時效即將屆至,而承包人又沒有上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時,也可以對催款函進行公證送達,以保證承包人爭取時間從容起訴。
二、訴訟前爭取與發包人簽署還款協議,減輕訴訟難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清欠案件的案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發包人有可能提出諸如工程延期、工程質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驗收等各種問題作為抗辯理由。這對于承包人而言,要承擔駁斥對方抗辯的較大的舉證責任。而在起訴之前,承發包雙方在協商時,一般雙方的對立情緒相對較小,發包人往往表示“欠帳不賴帳”,甚至主動表示愿意訂立還款計劃。若出現此種情況,承包人且勿認為這是發包人給自己畫餅充饑,而應抓住時機,力爭在雙方已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和發包人簽署還款協議。這樣,不僅達到了通過主張工程欠款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而且,在發包人逾期不還款時,承包人即可依據還款協議通過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承包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發包人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承包人可直接以還款協議作為起訴依據,從而可以把復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轉化為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舉證責任,減輕了訴訟難度。當然,在取得了還款協議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完全可以視具體情況,不通過督促程序而直接以還款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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