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如何認定合法有效

導讀:
馬老爺子死亡后,其名下的產權份額及其繼承夫人的產權份額應當按照遺囑由馬江繼承,夫人未留有遺囑,其死亡后,其50%產權份額應當由馬老爺子及其四個子女平均繼承,神志清,精神可&rdquo,法庭上,馬老爺子的大兒子馬江提交了載有父親名字的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載明:&ldquo,,因此,三兄弟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馬老爺子訂立遺囑時神志不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時,三兄弟又提出,遺囑不能證明馬老爺子在書寫遺囑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比較清晰的精神狀態,又找到幾位證人,說是老爺子有時清楚、有時糊涂。
俗話說養兒防老,老年人在晚年有家人和孩子的陪伴是溫暖而幸福的。但是,我們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凄涼,生前無人問津,死后兒孫爭奪財產,即使老人離世而去,靈魂也不得安息。遺產繼承糾紛在生活中不少見,今天就給大家講一個遺產糾紛案件。
【案例】老人去世留下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真實性被質疑。
馬老爺子與夫人育有四個孩子,這四個孩子分別取名馬江、馬海、馬山、馬川,甚是讓他人羨慕,在馬老爺子的調教下,這幾個孩子也比較爭氣,都考了學,有了工作,娶了妻生了孩子,馬老爺子夫婦為此也操碎了心。馬老爺子的夫人在60歲的時候,不幸患病去世。馬老爺子對夫人情深意篤,一直也未再婚,生活在兩人共有的一處房屋。
在老爺子70歲的時候,身體出現問題,這時就需要有人照料,其他孩子并不情愿照看老人,只有大兒子馬江獨自承擔起照顧老人的義務。馬老爺子83歲的時候去世,留下了一封遺囑,指明把房子留給照看自己多年的大兒子,其他三個孩子不愿意,說是這遺囑有問題,老爺子留下的房子應該平均分配。為此,馬老爺子的孩子們為了一處房產,不顧一母同胞之情,徹底鬧翻,訴至法院。
法庭上,馬老爺子的大兒子馬江提交了載有父親名字的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載明:“在我晚年的生活一直由我的大兒馬江陪伴,我想在我百年以后,把我的房子給我的大兒馬江繼承。”并注明了具體日期和簽名,遺囑簽名處按有手印。另外,三兄弟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為此,馬江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上述遺囑的簽名及手印是否為父親本人簽署進行鑒定。三兄弟亦同意鑒定。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遺囑中簽名字跡是馬老爺子本人所寫。
事到如今,已經很清楚,馬老爺子因大兒子長期照顧自己,心甘情愿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指定由大兒子繼承,既是對大兒子的認可,也是對其他孩子的抱怨。此時,三兄弟又提出,遺囑不能證明馬老爺子在書寫遺囑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比較清晰的精神狀態,又找到幾位證人,說是老爺子有時清楚、有時糊涂。但經法院查證,這幾位證人也不大常去,一年就見過一次馬老爺子。同時,大兒子馬江拿出醫院的出院記錄,馬老爺子的醫院出院記錄中載明“神志清,精神可”,因此,三兄弟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馬老爺子訂立遺囑時神志不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認為,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內容上看,遺囑中對個人財產的處置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真實有效。馬老爺子與夫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馬老爺子與夫人各占50%產權份額。夫人未留有遺囑,其死亡后,其50%產權份額應當由馬老爺子及其四個子女平均繼承。馬老爺子死亡后,其名下的產權份額及其繼承夫人的產權份額應當按照遺囑由馬江繼承。為此,判決涉案房屋由馬江繼承7/10,其他三兄弟各繼承1/10。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并存的一種繼承方式。用遺囑處理身后遺產,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用來分配其死后財產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遺囑訂立后,遺囑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法律效力就優于法定繼承人。
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并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由于自書遺囑處分的是個人的所有財產,應當慎重對待。
自書遺囑法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遺囑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除了要求書面形式外,自書遺囑要想合法有效,還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遺囑真實,是具備訂立遺囑能力的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
二、遺囑內容完整,有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體現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遺囑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遺囑才能最終被認定有效。
遺產糾紛案件的日益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維權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看出很多遺囑訂立不規范、不合法,從而影響了遺囑的效力。因此,在立遺囑時,不僅要注重形式要件,也要注意遺囑的合法性,否則會引起糾紛,傷害親情。來源:濟寧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