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現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是誰?責任如何劃分?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存在雇傭關系。
在建筑行業中,因違法轉包、分包現象大量存在,導致農民工在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時,進行法律救濟存在難度。那么工地出現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是誰,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工地出現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是誰,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工地出了事故由施工單位或施工者負責。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主要有四個方面:
(1)構成條件不同。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法定的勞動關系還是事實的勞動關系,發生因工傷害都應當按照工傷來處理;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存在雇傭關系。
(2)適用法律不同。工傷事故責任是由勞動法強制調整,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有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來調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3)賠償主體不同。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解除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事故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勞動仲裁是處理工傷事故的必經程序;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