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債務由誰承擔

導讀: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具備解散事由后應當申請注銷登記,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解散之外,因營業期限屆滿、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解散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即按照《公司法》規定,嚴格來講公司注銷前應當清償完畢債務,如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要經過破產清算程序才能注銷,三、公司注銷后債務由誰承擔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未經合法清算注銷的,以下人員仍然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一、關于公司注銷程序
大多數公司屬于法人,是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正常情況下獨立承擔對外債務。和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歷程一樣,公司設立后產生,注銷后終止,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作為公司終止的程序,注銷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經過一系列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具備解散事由后應當申請注銷登記,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解散之外,因營業期限屆滿、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解散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的目的是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但是,如果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即按照《公司法》規定,嚴格來講公司注銷前應當清償完畢債務,如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要經過破產清算程序才能注銷。
2016年,工商總局發布《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簡易注銷,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簡易注銷程序只需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45日后無異議則可注銷公司。因簡易注銷無須實際進行清算,僅由投資人書面承諾清理完畢債權債務即可申請注銷,實踐中投資人或實際控制人隱瞞公司對外負債事實申請注銷公司的情況并不少見,甚至有投資人或實際控制人注銷公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
二、公司注銷能否消滅債務
雖然公司注銷后其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但未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即注銷的,公司的債務仍然實際存在,公司的承繼主體或相關義務人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注銷后債務由誰承擔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未經合法清算注銷的,以下人員仍然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公司注銷時的股東、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
股東依據對公司的投資成為公司的所有權益人,以其在公司的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現行注資實行認繳制度,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可以不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無權主張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公司出現破產、清算或其他原因解散時,即使股東的出資期限未屆滿,因公司解散注銷后即不存在,不可能在出資期限屆滿時要求股東出資,因此公司解散情形下,股東的出資期限視為已經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除了公司注銷時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規定能有效打擊公司原股東通過轉讓股權來逃避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因怠于履行義務或存在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是不作為的侵權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有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保持公司財產保值增值、保管賬冊等義務,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應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公司由實際控制人管控,則實際控制人也負有該等義務,若因實際控制人不履行該等義務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也按照前述規則承擔責任。
二是作為的侵權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個人理解該責任仍然屬于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認定規則,需損失與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損失額為限。
三是未經清算即注銷公司的民事責任。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個人理解此處規定的是“清償責任”,則不以行為造成的損失為限,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要求償付。個人認為前述“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實質上與“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無異,但法律規定此種情形相關主體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非“清償責任”,區別在于是否“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如果用虛假清算報告騙取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合法的清算,則相關主體也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與清算義務人非同一主體,清算組成員由清算義務人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的事由主要有:未按照法律規定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或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審核錯誤、未及時清理公司財產導致財產滅失、貶值等;或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個人認為該等屬于侵權責任,需清算組成員的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以損失金額為限承擔責任。
4、登記注銷時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公司注銷時,行政管理部門通常要求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企業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并對承諾不實承擔法律責任。該承諾構成公司投資人或其他人員對公司債務的加入,且具有公示效力,除人身專屬性債務之外任何人均可承諾承擔他人的債務,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動加入到債務承擔中,因此債權人可依據該承諾要求相關主體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