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摔傷,包工頭不賠該怎么辦?

導讀:
本案中,小田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nèi)容均由安老板確定,小田系受安老板的指示和支配來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并從安老板處獲取勞務報酬,施工所需主要材料亦由安老板提供,該工作技術含量較低,且雙方口頭約定內(nèi)容較為簡單,報酬內(nèi)容相對單一,因此小田與安老板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合同關系,因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安老板應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要求安老板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5萬余元。
干活摔傷,包工頭不賠該怎么辦?務工者小田在工地做裝飾施工工作時,不幸從3.5米的腳手架上摔落,造成十級傷殘。小田找包工頭安老板索賠,后因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安老板賠償小田各項費用共計30萬余元。
原告小田訴稱,其受雇于安老板在某工地做裝飾施工工作,約定薪酬為350元/天。2020年7月,其在施工過程中從高度為3.5米的雙層腳手架上摔落,身體多處受傷。因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安老板應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要求安老板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5萬余元。
被告安老板辯稱,雙方不是勞務關系而是承攬關系。其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小田,小田表示有施工隊和公司,能夠獨立承攬工程。此后雙方存在業(yè)務合作,均是平等協(xié)商、報價、詢價后進行。小田獨立承包工程,雙方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小田摔落的腳手架系自行搭建,事發(fā)時獨自施工作業(yè),未佩戴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故小田應當對事故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焦點為小田與安老板之間屬于勞務合同關系還是承攬合同關系。勞務合同關系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提供勞務一方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提供勞務,提供勞務一方通過提供勞務獲得報酬。提供勞務一方受接受勞務一方指派工作,存在一定的依附性,提供勞務方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較為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而工作技術含量一般比較低。
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相較于勞務,承攬人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定作人通常不在現(xiàn)場進行具體內(nèi)容的指揮,僅是接受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工作技術含量較高。同時,承攬合同雙方除報酬價款外,往往在工期、工程量、質(zhì)量標準、驗收、違約責任等方面有所約定。
本案中,小田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nèi)容均由安老板確定,小田系受安老板的指示和支配來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并從安老板處獲取勞務報酬,施工所需主要材料亦由安老板提供,該工作技術含量較低,且雙方口頭約定內(nèi)容較為簡單,報酬內(nèi)容相對單一,因此小田與安老板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合同關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小田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其依法有權訴請安老板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安老板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腳手架系其自行搭建,應當預見到使用腳手架進行登高作業(yè)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并對自身安全負有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法院判決安老板賠償小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5290.75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是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當事人之間如果存在、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務關系。反之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地位平等,一方僅需要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就可以獲得報酬,則為承攬關系。
本案中,小田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nèi)容均由安老板確定,小田系受安老板的指示和支配來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并從安老板處獲取勞務報酬,施工所需主要材料亦由安老板提供,因此法院認定小田與安老板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合同關系。
小田受到的損害責任如何劃分?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責任的劃分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之間進行責任分擔。接受勞務者作為組織者、指揮著、監(jiān)督者和風險防控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但在實踐中,接受勞務一方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這是導致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勞務一方需要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在此類案件劃分責任時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大多注意義務能力較弱,其義務多為熟悉工作環(huán)境、掌握生產(chǎn)工具的使用方法,對危險因素有一定的認知,一般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即不需要承擔責任。本案中,安老板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確保小田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向小田提供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繩等必備的工具并進行相應的風險告知,故安老板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小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多年登高作業(yè)的經(jīng)驗,應當預見到使用腳手架進行登高作業(yè)可能存在的危險性,但其仍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yè),因此其亦存在一定過錯,需自擔部分責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北京海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