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上高速出事故保險賠嗎?

導讀:
法院認為首先,投保單雖有蘇某簽字,但投保單背面所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采取列舉式,并無初次領證未滿一年上高速須有持有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員陪同否則保險公司將免賠的明確規定,僅有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的保底條款,因此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了明確說明與告知義務,駕駛員蘇某取得C1證未滿一年,單獨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高速上行駛,未有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違反的是公安部門的管理性規范,保險公司不能因行為人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而不承擔應由其承擔的保險賠償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1日,蘇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愛車投保了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期限為2013年3月27日期至2014年3月26日止。保險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了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其中第六條第七項第6目約定“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2013年7月11日,蘇某單獨駕駛該車在某高速行駛時與前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蘇某取得C1證書未滿一年,尚在實習期內。
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以蘇某實習期內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上高速發生事故為由拒絕賠償。故蘇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首先,投保單雖有蘇某簽字,但投保單背面所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采取列舉式,并無初次領證未滿一年上高速須有持有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員陪同否則保險公司將免賠的明確規定,僅有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的保底條款,因此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了明確說明與告知義務。
其次,公安部發布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對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并未禁止,蘇某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不屬于本案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禁止駕駛被保險車輛的情形。駕駛員蘇某取得C1證未滿一年,單獨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高速上行駛,未有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違反的是公安部門的管理性規范,保險公司不能因行為人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而不承擔應由其承擔的保險賠償民事責任。
因此,蘇某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關于“實習期內無人陪同上高速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交強險必賠,商業險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后,仍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若無法提供能證明其盡到明確說明的證據,應認定保險公司未履行對格式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投保單中并未明確約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發生事故保險人免責,所以不能認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屬于某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鑒于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條款具體約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對最終是否理賠影響很大,大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仔細閱讀關于免賠的內容規定,還在實習期的朋友,出門一定要記得要帶上符合規定的駕駛員陪同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