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拘留人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經偵大隊拘留人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一規定明確提出了拘留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如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如果超出了從預備犯罪到犯罪后即時被發覺這段時間,就不能夠稱為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該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重大嫌疑,并非犯罪的案情重大,如果其犯罪案情并不重大,但其犯罪嫌疑重大,仍屬于重大嫌疑分子。
2、必須是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所謂情況緊急,就是要具備以上法定的7種情形之一,如果不先行拘留,就會給刑事訴訟造成困難,難以保證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如果沒有法定的情形,就不應當先行拘留,刑事拘留并不是逮捕前的必經步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經偵大隊拘留人最長時間
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
綜述傳喚、拘傳后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被經偵帶走的話最多被關押的時間也不會超過37天的,其實,經偵不是多么高級的法律詞匯,經偵是對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的簡稱,也就是說,經偵部門所偵查的這些案件都是經濟金融犯罪。經偵部門在辦案的過程當中也要嚴格的遵守刑事訴訟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的。
被經偵帶走最多關押多久
1、刑事拘留最多37天,傳喚最多24小時。沒批準拘留的話都算傳喚。經偵大隊辦理經濟案件要依照刑法以及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來辦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行政處罰,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經濟犯罪偵察警察的簡稱。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說白了經偵也就是警察,司法部門能夠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長短在法律制度上有強制性的規定。可是,經偵當然也不是想把誰帶走就把誰帶走的,帶走如果是傳喚,是問詢,關押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24個小時,如果是刑事拘留,警察在帶走當事人的時候就應該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