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導讀:
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目前,業主或發包方以沒有驗收、沒有結算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現象很普遍,對此,最高法院在《施工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中的做出了有利承包商的規定: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
建筑合同案件中,與時間有關的概念都至關重要,爭議重點往往都會歸結到類似“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這樣的焦點問題上。 建筑合同糾紛的時間概念為何如此關鍵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竣工日期”這個時間點,決定著工期是否被拖延、違約責任由誰承擔、投資商的成本利息、工程款支付時間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關鍵問題,而所有這些問題,最后都要歸結到錢上,都要決定大筆真金白銀的最終歸屬。所以,有人用“時間就是金錢”這句一度家喻戶曉的名言,來形容建筑合同糾紛案的爭議焦點,可謂一語中的。
鑒于竣工日期的重要性,實踐中的建筑合同一般都會在這一點上約定得非常詳細,正規的建設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確的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數的設計。那么,為什么這類糾紛仍然還會頻繁發生呢道理仍然很簡單,建設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在這個時間段里,各種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比如工程量增減,不可抗力的發生,發包方延付進度款,承包方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等等,都會影響到工程的實際進展,進而導致約定的竣工日期無法實現,雙方從而發生糾紛。
因此,我們建議,保存好“提交”、“轉移占有”等與之關聯的證據,“提交”的方式,如郵寄,要查詢回執。
案例:建筑商遭遇“天價賠償”。“一項6000萬元的工程,因工期延誤賠償金逾3000萬,占了工程款的一半。類似原因導致如此高額賠償,這在國內極為少見。”全國律師協會民委會副主任朱樹英律師向我談起湖北省一起正在執行中的工程糾紛案,直為建筑商惋惜。
1998年,武漢某房地產公司發包位于香港路與光華路交會處的一幢科技大樓和綜合樓工程,武漢某建筑公司中標,并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合同。雙方約定:工程由武漢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價6000萬元,當年6月18日開工,科技大樓應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綜合樓應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個月以內處35萬元罰款,逾期超過一個月,每日按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承擔違約金。施工中,因發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種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處理,兩大樓最后分別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雙方決算確認工程總價款為6225萬元,開發商已支付5020萬元,尚欠1204萬元。大樓交付后,雙方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發生糾紛。協商未成,開發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訴訟,索賠5280萬元。開庭期間,建筑商稱,設計變更、延期付款等開發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質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舉出確切的證據,未被法院采信。
省高院審理確認,建筑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扣除雙方都認可的誤工天數,最后判決建筑公司應支付逾期違約金3032萬元,抵消開發商尚欠的工程余款,還應向開發商支付1828萬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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