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夫妻一方當事人突然提供大量的借條借據,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承擔,此時應該如何應對呢?
《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夫妻雙方對外仍然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那么,夫妻離婚時,雙方的債務該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
01 共同意思表示
就是夫妻雙方都對于舉債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即共簽共認之債。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簽字時配偶在場但未作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配偶事后追認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舉例說明
如果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借款合同中只有丈夫的簽字,但妻子明確表示“會和丈夫一起還錢”,那么這筆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0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指夫妻一方在進行日常家事代理行為時所負的債務,也即家庭日常生活中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療教育、交通通信、娛樂文化等支出。
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消費水平等等。
舉例說明
如果孩子生病了,妻子向他人借錢給孩子治病,即便丈夫毫不知情,但借錢給孩子治病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筆借款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1 債權人舉證之債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對于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由債權人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舉例說明
比如丈夫做生意借了很多錢,而妻子不知情,但家里的生活經濟來源都是丈夫做生意賺的,這筆債務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債權人來證明。
《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避免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曾經壓垮了不少家庭,不過民法典時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人性化了很多。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這個規定,能夠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就三條:
其一,夫妻雙方簽名的債務,你們在借條上共同簽字了,肯定就是共同債務;其二,事后追讓的,你當時沒簽字,但時候跟債權人說,這確實是我們共同的意思,這就是追認;其三,家庭日常生活,也就是民法典規定的“家事代理權”,比如你們買個桌子椅子,買個餐具家具啥的,這些夫妻任何一方做主就行,即使沒有簽字和追認,也應定共同債務,還有比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醫療這些借錢的,也一般認定為共同債務。
另外就是,你自己不承認是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拿出證據證明你們是共同債務的,也定共同債務。
舉個簡單例子,你老公借了100萬,以你們夫妻二人成立的公司為名義,剛好你們公司的認繳資本還是100萬,那么根據公司法,離婚析產的時候,公司得對這100萬負責,公司錢不夠,股東要在認繳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又比如,你老公私自借了100萬,但是用你的銀行卡接收的,那不好意思,即使你毫不知情,這錢依然是你們的共同債務。誰讓你不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呢?債權人完全有理由認為,你老公借錢是跟你商量過的。
鑒于上述這些法律規定,夫妻在舉債時,一定要慎重共同署名,一些重要的金融賬戶,也最好自己保管好,不然哪天感情破裂,搞不好無端就接了一攤子債務。
當然這也給債權人提了一個醒,當你借錢給已婚人士時,一定要讓借錢這件事讓他們夫妻兩都知道,最好都簽字,這樣你以后追債會更有保障。
如果更保險一些,比如借那種大額借款時,還應當讓其拿夫妻共同財產做抵押,這樣債務出現違約時,能夠及時就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
不能因為關系好就免了這些程序。在借款的時候越嚴謹,以后追債的時候就越輕松。現在欠錢的都是大爺,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去法院都未必好打官司。
能把夫妻雙方都拉進借款當事人中是最好的,這個找不到還可以找那個,既然是共同債務,那么找任何一個還錢都行,理論上風險就少了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