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分割財產時效

導讀: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法釋〔2020〕22號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并非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其次,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歸屬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雙方共有關系仍是穩定的,滿足再進行分割的條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3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離婚多年之后,偶然發現還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超過3年了,還能不能主張分割?
目前,對于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可以總結為以下三種觀點:
觀點一: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有的人認為,離婚后發現有尚未分割的財產,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年內起訴,否則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不管了。這是《婚姻法》的明文規定。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觀點二: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有的人認為,第一種觀點大方向沒錯,但是訴訟時效的弄錯了,《民法典》頒布后,原《婚姻法》已經作廢,現在訴訟時效被改為3年了。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法釋〔2020〕22號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觀點三:不適用訴訟時效。
有的人認為,離婚后發現有尚未分割的財產,根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的東西永遠是我的,我什么時候都可以拿回來。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法釋〔2020〕22號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先說對這三個觀點的評價:《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已經正式施行,觀點一已經不適用了;觀點二雖然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對法律規定的片面理解;觀點三是正確的,但有例外。
離婚后財產糾紛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離婚時并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只是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仍有漏分財產。此種情形下,夫妻中一方通過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理論基礎是共有物分割。一方要求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此處當把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看作一個整體,即共有物,離婚之后才要求分割離婚之時并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其中一方在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第二種情形,離婚后發現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從當事人發現上述情形之日起算。
第三種情形,簽署完離婚協議后,對財產分割部分,一方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了明確的債務履行期限,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但是,最常見的情形是獨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或離婚協議中所涉財產分配條款,并未約定明確的債務履行期限。此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長時間以來既未放棄、亦未要求實現權利,后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則法院會認為訴訟時效未經過。此處需特別注意,結合在先判例以及學界通說,考慮立法目的及現實需要,當事人請求依據離婚協議書協助辦理房屋等權屬轉移登記的此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此處考慮到物權作為支配權的完整性與功能性。
第四種情形, 離婚后,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權屬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受除斥期間的約束。實踐中結合民法典中關于撤銷權行使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