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法

導讀:
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經常因為定金、合同違約等事情發生糾紛,我們統稱為房產糾紛。那么,房產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法有哪些呢?
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經常因為定金、合同違約等事情發生糾紛,我們統稱為房產糾紛。那么,房產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法有哪些呢?
房產糾紛有哪些?
1、房屋產權糾紛
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
房屋買賣糾紛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房產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法有哪些?
1、協商
所謂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調解
所謂調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3、仲裁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實行一裁終局制。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4、訴訟
如果糾紛不屬于行政機關主管,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房產糾紛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是避免不了的,但是大家也不要害怕,一旦遇到房產糾紛,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無權代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無權代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若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于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若經審查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的,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即若構成表見代理,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及市場交易安全,應當認定該代理行為有效。
借名買房的效力如何認定?
借名買房效力的認定,應注意區分借名購房合同的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由于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即登記人)名下,且通常情況下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知曉借名購房合同關系的存在,故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及合同相對性原則,出名人擅自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時,若買受人確系善意信賴物權登記的效力,借名人不能以其與出名人之間的內部借名購房合同的效力對抗合同以外的善意買受人。
司法實踐中,借名人不能以其對房屋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然,若借名人能夠證明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記,則惡意買受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房屋買賣合同可能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認定無效。
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時,應將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區分對待。根據相關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該規定導致的法律后果是物權無法發生轉移,但買賣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行為本身并不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因此,未領取權屬證書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雖然未領取權屬證書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買受人因房屋不能轉移登記,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共同償還部分貸款,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此情形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而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子女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買房支持部分資金,該資金是借款還是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考慮到父母與子女之間家庭親緣關系,此情形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應當證明具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吳法官提示,現實中常出現的事后補借條的行為并不可取,法院也不會僅以此認定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如果確為借貸不妨商議由雙方向父母出具借條。
夫妻雙方婚后買房,登記在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還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認定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若夫妻離婚時子女仍未成年,該房屋分割可在離婚糾紛中一并處理。結合夫妻雙方居住情況、撫養子女情況等確定房屋歸屬,由取得房屋產權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若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應分得的份額無法協商一致,因房屋購買及還貸過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資,宜在均等分割基礎上酌情適當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