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丈夫死后遺產如何分割

導讀: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再婚后丈夫去世,遺產應該如何分割?
01 問題提出
再婚成立新家庭后,丈夫去世,按照法律規定遺產應該如何分割?
02
案件案號
(2020)蘇0113民初6733號
03
案件詳情
原告陳某起訴稱:陳某系譚某的再婚妻子,兩人于2000年5月15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譚1、譚2、譚3、譚4是譚某與其前妻所生子女。譚某于2020年8月3日因病去世,死亡前沒有訂立遺囑。陳某與譚某自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位于南京市棲霞區中山煤礦附近的老房子中,兩人婚后齊心協力,共同改造、裝修、擴建老房子,日子過得和和美美,后老房子經過政府征收拆遷,兩人分得南京市棲霞區步青路2號的房屋,陳某與譚某一直居住在此。自譚某因病去世后,譚2與譚4曾多次到該房屋進行吵鬧并對屋內物品進行破壞,甚至私自更換房屋門鎖,對陳某生活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現要求對步青路2號的房屋進行分割,并考慮陳某對譚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給與多分。
被告譚1-4共同答辯稱:步青路2號的房屋系譚某的單位1990年分配的公租房拆遷后安置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應按照第一順序法定繼承。
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系譚某個人名義所申購的經濟適用房,屬于個人財產,因譚某未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時采納原告方提出的陳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給付多分,故判決該房屋陳某享有30%的份額,被告方享有剩余70%的份額。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生效。
04
案件爭議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繼承人因承租的單位自有公房被拆遷,那么拆遷安置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5
法院裁判
案涉房屋系被繼承人譚某因承租的單位自有公房被拆遷,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購的經濟適用房,與戶籍無關,支付購房款的資金系拆遷所得的補償款項,案涉被拆遷房屋系譚某與原告婚前多年從單位承租,案涉房屋產權現登記在譚某一人名下。因此,法院認定案涉房屋屬于譚某的個人財產。
06
筆者觀點
這是筆者與本所金律師一起承接的案件,自去年7月至今,歷時一年有余,案件終于判決生效,取得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對于該案,期間經歷過4次庭審,2次延期,筆者堅持將案件事實真相予以調查清楚。對于該案,涉及3個要點: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公租房被拆遷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考法院判決觀點一目了然。
2,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再婚后丈夫去世,再婚丈夫去世遺產分配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屬于丈夫的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丈夫的個人財產,在丈夫去世后屬于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對于盡到主要撫養義務的配偶,在分割遺產時,可以考慮多分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再婚家庭遺產的分配和繼承原則
一、再婚家庭遺產繼承順序的確定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但在繼承糾紛中,老人辭世后,可能沒留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這時只能按法定繼承辦理,那么老人的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要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遺產: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二、再婚家庭遺產分配份額
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家庭同樣也是如此。
第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比如父親再婚有三個孩子,兩個兒子是親生的,一個是繼子,但繼子與繼父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若父親去世沒有留下遺囑,且三個孩子沒有其他特殊情況,那么他們取得的遺產份額比例一般應當均等。
第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且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家務勞動上給予主要協助,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繼父母在經濟、生活上有困難,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雖有條件和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繼承遺產的具體份額。
三、如何將財產留給自己的親生子女
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家庭同樣也是如此。因此在二婚家庭中,要確保自己的財產被親生子女所繼承,那就需要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同時,也可以選擇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將自己的財產指定自己的親生子女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