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導讀:
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給眾多企業帶來了發展空間,但也使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債務重組問題的解決,是企業的一次大手術,能使企業減輕負擔,近越來越引起人的重視。那么,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金融債務的風險有哪些
指人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民通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2)人破產風險。
(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犯罪風險。
(5)社會性風險。指由于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
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于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相關問題:
金融債務負擔計算公式是怎么規定的
債務負擔率=當年累積未清償公債余額/當年國內生產總值×100%
債務負擔率是當年債務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國際上確立的公認的政府債務警戒線。國內生產總值GDP反映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償債能力,是最終的償債基礎,西方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經常使用這一指標。
國際經驗表明,發達國家的債務負擔率一般在45%左右,它與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45%左右有關,即債務余額與財政收入的數值相當時,也就達到了適度債務規模的臨界值,超過此界限就意味著債務危機或債務風險。
債務負擔率的公式表示為:
債務負擔率=當年累積未清償公債余額/當年國內生產總值×100%
該項指標表示政府債務存量規模與國民經濟活動規模的關系,反映政府舉債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債務負擔率較高說明政府的借債行為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影響較大,增發公債的潛力有限;而債務負擔率較低,則說明社會應債能力較強,公債規模可以適當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