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有哪些?要負哪些責任?

導讀:
實際生活中,經常可以見到一些注冊資本較小甚至大企業的企業,當企業負債過多時,股東們為了逃避責任,常常會采用一些所謂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不清盤公司;2、抽逃出資;3、沒有實際出資將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低價轉讓給第三人;4、為逃避公司債務申請公司破產。股民常常認為通過上述方法可以不必承擔責任,其實通過上述方式不但無法逃避公司債務,反而會連帶。
實際生活中,經常可以見到一些注冊資本較小甚至大企業的企業,當企業負債過多時,股東們為了逃避責任,常常會采用一些所謂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不清盤公司;
2、抽逃出資;
3、沒有實際出資將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低價轉讓給第三人;
4、為逃避公司債務申請公司破產。
股民常常認為通過上述方法可以不必承擔責任,其實通過上述方式不但無法逃避公司債務,反而會連帶。
企業惡意逃避債務應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13條,對下列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以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2、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5、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