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擔保追償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導讀:
例如,擔保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擔保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那么企業債務擔保追償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例如,擔保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擔保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關于企業債務擔保追償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向債務人借款時,往往需要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和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債務后,將向債務人追償。企業債務擔保追償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企業債務擔保追償應具備的條件
(一)擔保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擔保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擔保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二)因擔保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擔保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
(三)擔保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擔保人喪失求償權。例如,擔保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擔保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2、企業債務擔保追償的范圍
擔保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
(一)一部分是擔保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
(二)另一部分是擔保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擔保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
3、企業債務擔保追償方式有哪些
(一)擔保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擔保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擔保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擔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擔保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擔保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法》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依照這一法律規定,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當債權人沒有行使代位權致使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狀態持續到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后的,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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