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的遺產哪些人有繼承權

導讀:
在繼承糾紛案件中,首先要看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以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為先。本案中,李老伯因突然病逝,未留有遺囑,也未立有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就發生法定繼承。
孤寡老人的遺產該由誰繼承?
案例
李老伯因病去世了,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也從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李老伯只有一個親姐姐,但也先于其病逝了。小蘇是李老伯姐姐收養的養女,但因工作忙,日常和李老伯沒有太多交往。李老伯有一套在南碼頭路的房產,生前和遠房親戚小李共同生活在該套房子里。小李在生活上對李老伯照顧有加,生病時也盡力盡力幫忙,并一力操辦了李老伯的后事。李老伯因病逝的突然,并未留有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除了房產外,李老伯還留下了一塊梅花牌手表和一枚鉆戒。小蘇現起訴請求,依法繼承李老伯的房產及手表和鉆戒。
律師觀點
在繼承糾紛案件中,首先要看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以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為先。本案中,李老伯因突然病逝,未留有遺囑,也未立有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就發生法定繼承。
李老伯作為孤寡老人,無配偶子女,也無兄弟姐妹在世,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規則,李老伯屬于無繼承人的情況。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遺產就要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
但《民法典》施行后,這種狀況得到了解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小蘇作為李老伯姐姐的養女,可作為子女代位繼承李老伯姐姐本應繼承的遺產。因為在繼承關系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小蘇雖為李老伯姐姐的養女,但也是合法的代位繼承人。
但在此案繼承中,還需考慮到一個特殊情況:小李在李老伯生前對其照顧頗多,還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對其生養死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小李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但因其對李老伯生前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且可多分。
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正如上述分析的情況,因小李一直生活居住在遺產所涉的房屋,考慮到有利于生產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判決房產、手表、鉆戒歸小李所有,小李給予小蘇適當的房屋折價款。
侄甥代位繼承系民法典新設立的制度。繼承人范圍的增加系民之所望,符合我國重視親緣的民間傳統,有利于保障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孤寡老人遺產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能更好地促進親屬間的交流,增加親屬關系的緊密度,也為孤寡老人營造更美好的老年時光。而本案中也考慮到了將遺產酌情給予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兼顧了情理和人倫,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也弘揚了社會主義價值觀。
孤寡老人遺產引紛爭,兩級法院判決析法理
近日,如皋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的一起涉孤寡老人遺產紛爭案,經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情簡介
田大爺終身未婚亦無子女,年老之后無人照料,獨自居住。2007年2月,田大爺經村委會申請獲批為東陳鎮五保分散供養對象,此后一直由村委會進行料理、照顧。2015年3月,田大爺與劉亮村委會、東陳敬老院簽訂《如皋市農村五保對象分散供養協議書》(村〈居〉委會照料)一份,約定由劉亮村委會接受東陳敬老院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田大爺進行照料、供養,并約定田大爺去世后包含房屋、床、櫥等全部財產均歸村委會及敬老院所有。
2020年10月,田大爺因病救治無效去世,相關喪葬事宜均由劉亮村委會辦理。
2022年3月,田大爺的部分外甥、侄子作為原告向如皋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亮村委會向其返還財產14余萬元。
2022年7月11日,高新區法庭法官在劉亮村村民委員會巡回審理該案,60余名村民參與旁聽庭審。
裁判結果
法庭經調查審理后認為,該案實質為遺產繼承糾紛。田大爺死亡后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故原告作為田大爺兄弟姐妹的子女,因代位繼承、轉繼承享有繼承權。按照關于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死者田大爺作為孤寡老人與其所在的村委會簽訂供養協議,清晰明確地約定了村委會履行照料供養義務后享有遺留的所有財產,故應當按照該遺贈扶養協議辦理。孝老愛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原告方作為死者的親屬,在其生前不盡任何贍養、扶助的義務,卻在其死后要求取得遺產,亦有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最終,如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