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摔倒骨折怎么賠償?

導讀: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乘坐公交車受傷,向誰主張賠償責任?
案 情
2021年3月,韓某乘坐巴士公司運營的公交車時,因司機急剎車,韓某跌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胸椎壓縮性骨折,兩次住院手術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韓某與公交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以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8萬余元,其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損失費。
法 院 認 為
圖片韓某乘坐巴士公司運營的公交車,雙方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巴士公司作為承運人在客運過程中司機急剎車導致韓某受傷,違反客運合同安全運送旅客的義務,應當對韓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韓某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均按法定標準判令公交公司予以賠付,且對于韓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的訴請也予以支持。
旅客身份是追究承運人違約責任的前提,旅客范圍包括:1、持票旅客;2、免票旅客;3、持優待票旅客;4、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旅客一旦上車,便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損害的違約賠償責任的承擔,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有兩個免責事由: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自身人身損害;2、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旅客人身損害。
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旅客及時、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若在運輸過程中,因公交車急剎等公交車方責任導致旅客受傷的,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傷旅客的損失。
公交車公司應該賠償的費用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但應提供勞動合同、誤工證明、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傷殘賠償金。(如果構成傷殘)
(6)營養費。(結合受害人傷殘情況和司法鑒定意見確定);
(7)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等。(需要記錄并有憑證)。
精神損害賠償
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因巴士公司未能履行運輸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韓某遭受人身傷害,兩次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并構成十級傷殘,給韓某造成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韓某有權依據運輸合同要求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請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法 律 依 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公交車上摔傷怎么賠償?
在公交車上摔傷的,一般是公交車司機和公交公司對乘客進行賠償,主要是賠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法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