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導讀:
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聯合頒布實施的。相對于舊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言,它更加突出了國際性、系統性、科學性等特點,更好地體現了示范文本應有的完備性、平等性、合法性、協商性等原則。在工程保險方面,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加的條款包括: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修改的條款是將舊版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乙方向甲方報告”修改為“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p>
雖然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較舊版本有了較大的改進,但隨著我國建筑業的蓬勃發展,其在實際工程的應用中仍暴露出一定的問題:
1、保費來源不明
在目前的建設管理體制下,規定了大中型建設項目的不可預見費,而沒有具體的保險費用交納辦法。在建設部、財政部共同印發的建標[2003]206號文件中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在其“間接費”的“規費”項中包含了“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它是按照建筑法規定由企業為從事危險行業的建筑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在“間接費”的“企業管理費”項中有“財產保險費”,其支出僅限于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等費用。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機器損壞保險等,則被列入建設投資中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并且是非強制性的,而在國際工程中,這些保險被列入建安工程費用的間接費。
2.保險項目太少
現行文本只明確了對建設工程、施工場內的甲方人員、第三方生命財產、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等辦理保險,但對于雇主責任險、機動車輛保險等險種則只字不提。
3.險種設置不合理
如可將建設工程本身、第三方生命財產、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等的保險都納入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范圍內。
4.條款制訂不完善
只明確了某些險種的投保方法,并未說明相應的檢查、補救措施等。另外,并未明確風險的分擔、可保風險的范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