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脾切除賠償

導讀:
工傷脾切除賠償: 脾切除的案件可走工傷傷殘流程,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脾切除的傷害符合工傷七級的標準,故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職工可向單位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
在工傷案件中,如果職工受傷嚴重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可以申請傷殘鑒定,進而根據傷殘級別的大小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
脾切除的案件可走工傷傷殘流程,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脾切除的傷害符合工傷七級的標準,故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職工可向單位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
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待遇、受害人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其中:
1.誤工費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意:有的工傷職工與單位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后單位也可能不予理睬或是推給保險公司處理,此時,職工應當特別留意,一是單位是否安排給自己進行工傷認定;二來也要清楚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單位都有義務給以支付。
具體來說:
1.工傷認定
依法而言,工傷職工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申請工傷賠償的前提。
2.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
也即傷殘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對于脾切除的案件,傷殘鑒定的級別通常為7級,如果有附帶性損害或后遺癥的,可以考慮更高級別的傷殘。
3.賠償內容
以7級傷殘為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4.基礎性賠償
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護理費等,此類項目可根據相關的單據、票據確定。如誤工費可以由工資單、銀行流水等確定,原則上為員工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
5.傷殘賠償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注意:各地不同)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按照表列填寫好)需要蓋好公司的章;
2、工傷認定書原件復印件;
3、工傷鑒定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4、身份證原件正反復印件一份簽好名;
5、銀行卡復印件一份簽好名;
(1)由單位在事故后30天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有工傷認定書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后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如果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應在事故后一年內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鑒定結果后按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發生了之后就會涉及到相應的賠償,而對于勞動者受到傷殘的話,那么就需要經過鑒定之后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后一定要先進行做工傷認定,再進行鑒定,從而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