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

導讀:
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在離婚時涉及到最多的就是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有的人以為找個有車有房有存款的對象如果離婚了就可以分得對方的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有些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能分得的。
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
在離婚時涉及到最多的就是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有的人以為找個有車有房有存款的對象如果離婚了就可以分得對方的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有些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能分得的。
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在辦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根據雙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以及女方權益的原則來進行判決。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所說的照顧是指在財產份額方面給予女方適當多方,也可以是在財產種類方面將某種生活必須的財產,比如住房來分配給女方。另外在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一定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來將房屋進行拍賣,之后所得的價款再進行分割。
4、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當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比如夫妻雙方對于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本著公平的原則來進行財產分割。
5、尊重當事人意愿
婚后財產分割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本著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離婚的夫妻雙方有權處分屬于自己的部分財產,可以以多種方式來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
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是非常容易發生糾紛的部分,不論還能不能做夫妻,都要做到彼此尊重互相體諒,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升高,也在很大程度上對于社會穩定造成了影響。我國的新婚姻法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做出的詳細的規定,婚前房產在離婚時還是必于個人所有,另外還有更多的人選擇了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離婚時由于財產分配而產生的矛盾。
新婚姻法中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1、個人繼承財產
關于遺產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將按照繼承的法律順序進行,但如果有遺囑,則將按照該遺囑執行。例如,如果該男子的父母去世,在死亡之前清楚地說明歸該男子名下,那么這些財產女方無權分居。
2、男人在結婚前全額買的房子
新的婚姻法規定,房屋的分割不取決于房地產證書上是否有女性的名字,而取決于財產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獲得的。結婚后,男人的父母為這所房子買了房,而女人則無權分拆。這些情況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3、男子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存期間,避免不了給對方買一些禮品,比如說衣服、鞋子等等,離婚時女方想把個人物品必須清楚地區分拿走這一部分。這些財產屬于該人的個人財產,不算作配偶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5類財產離婚后為夫妻一方財產
第一類:工資和獎金。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工作,那么工作所獲得的所有工資和獎金都是夫妻共同所有,和工資的高低沒有關系。
比如王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王先生月薪2萬,張女士月薪3千,那每個月2.3萬的工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是平均分割,和工資高低沒有關系。即使張女士沒有工作沒有工資為零,王先生獲得的工資依然是夫妻共有的。
第二類:生產經營的收益。
有些夫妻可能是開公司的也可能是做生意的,那么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收益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后進行分割。即使公司或者店鋪是一個人的,掙的錢也同樣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第三類: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收益的范圍可能比較廣,比如著作權獲得的收益、專利權獲得的收益、商標獲得的收益等等,當然這些收益一定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的收益。(看實際明確的時間,不看實際獲得的時間)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王在婚姻存續期間賣了一本書的版權,但是離婚前只簽了合同,并沒有拿到這筆錢,離婚后才拿到這筆錢,這類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類:繼承與贈與所獲得的財產。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有贈與或者繼承的財產,沒有明確指定贈與的對象或者繼承的對象,則這部分財產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上文中介紹的這4類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分割的,具體是否等分要視情況而定,比如一方有過錯,則分割財產是應該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比如一方撫養子女,則應該照顧撫養子女一方,財產分割的多少和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沒有任何關系。
既然有離婚后分割的財產,也有離婚后不分割的財產,新婚姻法規定,這5類財產,離婚后為夫妻一方財產。
第一類:婚前財產。
關于婚前財產,我就拿房產來舉例子,房產應該是大家最關心的。如果是婚前全款買房,房子就屬于婚前財產,離婚后房子歸買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前按揭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后分割按揭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首付屬于婚前財產,歸按揭一方所有。
第二類:遺囑中指定一方繼承的財產。
如果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了一筆遺產,如果遺囑中明確提出只繼承給一方,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后不予分割。
第三類:贈與合同中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
如果在婚姻期間,父母贈與孩子一套房子,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屬于共同財產,如果贈與人在合同中指定贈與一方,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后不予分割。
第四類: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如果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和一些賠償費用,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有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也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五類: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在夫妻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者另一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來說房子、存款等不屬于此列、比較貴重的財產也不屬于此列。通常把生活中常用的鞋、帽子、衣服、以及價值不大的手機、飾件歸為一方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予分割的。
上述5類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后不予分割,歸一方所有。當然有人疑問宅基地的分割問題,因為宅基地是集體所有,不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無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關于新婚姻法中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知識。在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個人繼承財產、婚前個人全款所購買的房產等是不用進行分割的,所以想要靠結婚發家的可以死了這條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