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δ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那么離婚時財產分割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δ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離婚時財產分割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財產分割法規大全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δ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