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不算出軌

導讀:
一提到離婚,很多人都無法冷靜。于是我國《民法典》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主要針對的是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沖動離婚’現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離婚。為了減少這種現象,民法典就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
冷靜期出軌算婚內出軌嗎?
一提到離婚,很多人都無法冷靜。于是我國《民法典》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主要針對的是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沖動離婚’現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離婚。為了減少這種現象,民法典就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
(具體的條文:《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說,在“離婚冷靜期”這一個月的時間里,兩個人中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后悔”,都有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一旦任何一方,或者雙方撤回這個離婚登記申請,這婚,自然就離不成了。即使冷靜期過了,雙方仍然堅持要離婚,二人還得在冷靜期過后的一個月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婚才算正式離了。
也就是說,若夫妻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出軌,是可以認定為“婚內出軌”的,因為既然是在離婚冷靜期里,這兩個人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兩個人還仍然是夫妻,雖然兩個人感情出現危機甚至已經完全破裂,但不影響兩個人仍然是夫妻法律關系,這種情況下“出軌”,當然算婚內“出軌”。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我國系屬于一夫一妻制,夫妻應當相互忠誠。若二人因一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不算出軌?
“離婚冷靜期”制度婚姻法上的一項新的制度,它規定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第一款里,“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那么這個“離婚冷靜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夫妻倆去離婚,雖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了離婚申請材料,但不像以前,可以立馬就拿到離婚證,得等多一個月。這多等的一個月就是俗稱的“離婚冷靜期”。
在“離婚冷靜期”這一個月的時間里,兩個人中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后悔”,都有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一旦任一方,或者雙方撤回這個離婚登記申請,這婚,自然就離不成了。
這個“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置的初衷,就是希望夫妻雙方在這一個月的時間里都冷靜冷靜,不要草率離婚,以免后悔終生。雖然這項新的制度的創設會讓離婚更“麻煩”了,但還是有它的存在的意義。
根據這個條款的第二款,“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冷靜期過了,雙方仍然要離婚,還得在冷靜期過后的一個月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婚才算正式離了。
再回到我們這篇文章的問題上來,“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不算出軌?既然兩個人都鬧到婚姻登記機關要離婚了,說明兩個人的婚姻應該可能是出現了危機了。
我們首先來探討一下何謂“出軌”。“出軌”,它是一個文化名詞,是一個社會現象的統稱和變稱。該詞起源于同名交通名詞出軌(列車脫軌),是引申到社會婚姻學中來說明一種社會現象,“出軌”區分為精神出軌和身體出軌。
“出軌”一詞,起源于20世紀九十年代,由交通名詞“出軌”引申而來。鐵路交通中列車的傾覆,常常是脫軌所致。后來被引用到社會中形容夫妻兩個人脫離正常的道德準則而去謀求非正當的感情、性的利益。
但法律上并未直接規定“出軌”這個概念,它用的一個詞叫“與他人同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都有相應規定,一旦出現所謂“出軌”,即“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則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而世人皆知,這個兩個人之間感情出現危機,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夫妻雙方的一方“出軌”了,這應該是導致感情破裂進而導致離婚的最重要的一個“殺手锏”。即便存在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因素,但如果沒有“出軌”,一般都不會走到離婚的地步。
那么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不算“出軌”?對于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這樣的問題其實并不難回答。既然是在離婚冷靜期里,即表明這兩個人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兩個人還仍然是夫妻,雖然兩個人感情出現危機甚至已經完全破裂,但不影響兩個人仍然是夫妻法律關系。這種情況下“出軌”,當然算“出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