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新增財產怎么分?

導讀:
那么,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
結婚和離婚,都是人生大事。離婚后,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將因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到影響。
如果夫妻雙方最終離婚,那么,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借款所購買的財產,又屬于哪方呢?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給了感情出現危機的夫妻們一段“緩沖期”,避免因一時沖動而追悔莫及。除了為沖動的夫妻“降溫”,離婚冷靜期制度,還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密切相關,離婚冷靜期雙方還沒有正式離婚,在法律意義上依然是夫妻關系,很多人正是因為小看甚至忽視了這短短的三十天,從而產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怨偶再添新“仇”。婚姻是人身和財產關系的結合,選擇離婚必然會導致人身和財產關系發生變化,離婚冷靜期作為一個特殊的“緩沖期”,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另一方面,進入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對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于日常婚姻存續期。
離婚冷靜期的新增財產并不必然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離婚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而當離婚冷靜期正式加入協議離婚的程序中后,也產生了與財產分割相關的法律問題。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
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產并不必然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仍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新增財產的權屬認定,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例如,離婚冷靜期內一方父母所留遺產,如未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雙方也未在《離婚協議》中對離婚冷靜期中所獲得的財產進行明確約定,則該部分新增資產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再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現金歸一方所有,則該方用相應的現金購置的房產則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另外,對于離婚冷靜期內的財產,律師建議,為減少爭議,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以及冷靜期內所取得財產的歸屬問題。如在冷靜期內,一方發現對方名下出現了《離婚協議》中未進行分割或未進行明確約定的財產,則該方應當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對方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協商,明確分割方案。如雙方爭議較大,且對方已經在冷靜期內出現了轉移財產的情況,則應盡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分割。
如何處理好離婚冷靜期內的財產爭議?
首先,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的三十日內審慎處置財產,對可能涉及分割的財產既不能盲目購置,也不能私自進行處置,特別是關于購置、處置房屋、汽車等大件的不動產和動產。
其次,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在夫妻財產約定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冷靜期內取得財產和負擔債務的相關問題,協議內容必須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一旦簽字即生效,雙方都應該嚴肅對待、謹慎簽署,隨意的約定可能會導致協議效力的瑕疵,隨意簽署可能會損害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糾紛,做到“一別兩寬,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為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會能夠持續運轉,也使得每個獨立的個體有可能在最小單位的組織中找到精神溫暖。離婚冷靜期并不妨礙離婚自由,其設置是為夫妻的矛盾進行緩沖,避免沖動輕率離婚。同時,離婚冷靜期通過提高離婚成本,來促使夫妻冷靜思考夫妻關系,提高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在離婚冷靜期內,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安排、兒女照顧,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都要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或者揮霍財產怎么辦?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轉移、揮霍發生在何時,即使是在離婚冷靜期內,另一方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條、第1092條的規定處理。
從實踐來看,離婚冷靜期內轉移財產是一件比較常見的事,很多人想要多分財產,不想要對方分自己的財產,就會故意拖延,利用離婚冷靜期這一個月的時間轉移財產。比如說,將存款、工資等取出,另存于某個外地銀行賬戶中,在離婚的時候,把空的銀行卡交到法院,說其他的錢都用在家庭生活開支上了;將存款以現金的形式取出,存到別的銀行或者以別人的名義存到銀行,或者先用別人的名義買房,離婚之后再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與第三人串通,把汽車或者房屋低價賣給第三人,然后告訴你,只賣了這么些錢。偽造債務也是最容易發生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
那么,發現對方轉移了財產或者離婚后才發現,應該怎么辦?
首先,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這種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其他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者簽署其他證明文件。其次,注意掌握對方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信息、取款憑條或者信用卡刷卡記錄。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以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藏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并且簽字見證,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對于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搜集證據非常重要,證據充足,提起訴訟后才可能合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