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書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導讀:
婚內財產協議即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為分割、分配財產所擬定的協議。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解決將來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但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如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協議必須是經過平等協商,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所簽署的;
所約定的財產范圍必須是夫妻現存或將來可能獲得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 房產 車子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需要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協議不得約定干涉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等限制對方合法權益的內容,如不能約定“任何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協議中需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 時間。
夫妻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該婚前財產約定才對債權人有約束力,此時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婚前財產協議無效情形
婚前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問題作出的約定,其性質并未超出合同的范疇,因此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必然要滿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性法定要件,如合同簽訂雙方要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實 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等等。
但婚前財產協議作為特殊性質的合同,其生效條件除了要滿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法定性要件,還要滿足一定的特殊要件。
《民法典》1065條僅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內容進行約定,協議中不得出現具有人身強制性的內容條款。例如“誰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 “出軌的一方自愿離婚并凈身出戶”等條款,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當屬無效。
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也不應當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
在訴訟離婚中,只要一方反悔,法院便會按照離婚時雙方的意愿以及真實情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標準,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即使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了關于雙方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意義也不是很大。
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如下方面:
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協議的生效如果沒有作特別的約定,一般是在結婚登記后生效。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 消耗 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書面約定,口頭無效。
財產描述要明確,并且要明確共享的比例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 獎金 勞務報酬;
(二)生產 經營 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