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

導讀: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綜合上面所說的,傷殘鑒定一般是針對于因事故受傷而影響了以后生活的人所做的行為, 只要鑒定結果出來那么就可以根據結果申請傷殘的賠償金,不同的病情所給出的評殘結果就會不一樣,所以,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樣才能得到自己該的賠償。
1、骨折是指肢體或關節部位,因外傷直接或間接的暴力,而導致骨干部分或連續性中斷,往往需要手術治療。術后嚴格患肢,抬高制動,骨折的部位不同,骨折愈合的時間也不同,大致在4周-12周左右時間。當骨折初步愈合以后,普通平片檢查,骨折斷端骨架生長良好,骨折線消失,臨床診斷為骨折愈合。
2、所以在做傷殘鑒定,必須要等到骨折愈合以后,肢體功能康復訓練結束,最終評定肢體殘障程度,才能夠有效作出傷殘鑒定結果,以利于后續工作的開展以及評估。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骨折工傷傷殘鑒定大概幾個月后做?
工傷傷殘鑒定的前提是工傷認定成功,工傷認定成功正常要3個月左右,故傷殘鑒定一般在3個月之后開始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即工傷傷殘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的目的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與傷殘級別相關的項目,但傷殘鑒定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必須工傷認定成功,而工傷認定是需要時間的,如此,傷殘鑒定的時間必須考慮工傷認定的時間。
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是職工方申請認定的,則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于申請認定的時間跨度較大,所以會讓傷殘鑒定的時間也會擴大。
同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綜上,傷殘鑒定雖然在傷病穩定后就可以,但考慮到申請認定的時間,結合骨折案件恢復時間,此類傷殘鑒定最快一般在3個月之后開始做。
工傷骨折傷殘鑒定最佳時間是什么時候
工傷骨折傷殘鑒定最佳時間是在傷者治愈后的六個月內。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