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險公司理賠嗎

導讀: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肇事逃逸后保險怎么賠?肇事逃逸后各保險類別賠償狀況:
一、交強險
交強險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保險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5期
案件案號:(2014)蘇民再提字第00136號
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規定其他情形可以參照適用;第二十四條僅規定了社會救助基金的追償權,未規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故天平保險蘇州公司主張適用上述條款,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該條款對于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權利與義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表明了國家立法對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區別對待的態度;第三,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經費來源于行政撥款或社會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等費用系無償墊付,而保險公司的經費來源于投保人的繳費,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費用屬于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系有償賠付,故保險公司不應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
二、商業險
正常情況下商業保險對肇事逃逸行為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保險公司的《保險投保單》《免責事項告知書》中會明確載明肇事逃逸屬于免責條款內容,且“肇事逃逸”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僅需保險公司證明告知提示義務,商業險即可對“肇事逃逸行為”免賠。
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賠不賠?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日晚,孫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車輛碾壓到黃某,碾壓前黃某乘坐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該路段附近停車后下車行走在行車道,被由南向北行駛陳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撞倒在地。交通事故造成黃某受傷及小型越野客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黃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碾壓行人后駕車肇事逃逸,承擔主要責任;陳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觀察疏忽,承擔次要責任;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下客,承擔次要責任;黃某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行走,承擔次要責任。
另查明,王某駕駛的車輛為其所有,并在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陳某駕駛的車輛為其所有,并在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孫某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系五金店(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孫某),孫某為車輛在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三輛車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陳某墊付了醫療費38680.95元、喪葬費10000元,孫某墊付了喪葬費10000元。現黃某的繼承人黃某、楊某、沈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32848.35元,保險不足部分由王某、陳某、孫某、孫某五金店進行賠償,其中孫某、孫某五金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秦淮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黃某、楊某、沈某的損失,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賠償110000元,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賠償188378.2元,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賠償100000元,王某賠償88378.2元,孫某賠償618647.4元。
后雙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相關損失;關于在商業險中是否免除賠償責任,則應根據案情認定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義務。
法官說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呢?
首先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設立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孫某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關于商業險中約定的“肇事逃逸”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賠償,應當嚴格依照保險合同關于責任免除事由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提交的案涉保險合同將“肇事逃逸”這一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加以約定。而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孫某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呢?
一方面,在載有“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字樣的告知單上有孫某的簽字確認;
另一方面,孫某作為職業駕駛員,所駕車輛具有從事運輸的特殊性,案涉車輛在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連續投保,雖免責條款未加粗加黑,但其對相關保險免責條款應知曉并充分理解。故應認定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已將保險合同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孫某作了提示,案涉免責條款發生效力。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保護事故現場并報警以明確責任和損失、搶救受傷人員等義務。商業三者保險條款中基本上都規定了逃逸免賠,保險公司設置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報警以便確定事故性質、責任、駕駛資格以及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情形。
本案孫某對其為何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仍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解釋不具有合理性,且事故發生后孫某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綜上,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就商業險部分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