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年齡界定

導讀:
未成年犯罪的年齡劃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犯罪的年齡界定
未成年犯罪的年齡劃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有如下劃分方式: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精神,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在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而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概不追究責任。
但應當注意,對于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應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周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辯認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辯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如果實施了這八種犯罪以外的危害行為,因其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而不負刑事責任。
同樣,對于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應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3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均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一款規定明文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已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由于已滿16周歲的未成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的辯認和控制能力。
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原則上可以構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的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涉法年齡
民法劃分年齡段的含義?
民法上對年齡的劃分主要是為了區分不同年齡段的人,在法律中受到的行為和權利限制,以及其所能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就是我們平日所說,什么年齡段的人該做什么樣的事。我們也對民法規定分段進行梳理舉例,以便理解如此劃分的含義和行為限制所在。
0歲以下 胎兒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在我國法律中不屬于自然人,也就沒有“人”所具有的權利,但自《民法總則》開始,法律修改時,已經顧慮到胎兒的權利保護,最為明確的即為繼承編內容。
0-8周歲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1周歲以內,嬰兒的父親不得向母親提出離婚,但母親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父親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必要情形例如:做親子鑒定后發現自己并非孩子親生父親等,諸如此類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情形才可由男方提出離婚。
夫妻離異面對撫養問題時,若孩子不滿一周歲,通常判給母親撫養,特殊情形下可由父親撫養;如孩子已滿8周歲,應詢問尊重孩子的意見,審判時也作為重要的考量條件。
8-18周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可以接受他人贈與的單純獲利行為(過年收紅包;爺爺奶奶買玩具、樂器送孩子)。
18周歲以上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滿18周歲,已經是成熟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賦予了選舉與被選舉等權利。(16-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
刑法中對兒童年齡的劃分會更加細致、準確,因為在對于未成年來說,是很需要受到法律保護的時期,還很難獨立面對法律后果。在實務中年齡往往成為案件走向的關鍵因素,所以無論是未成年受害人或未成年犯罪者,都需要以明確的年齡界限劃分責任。
0-1周歲 嬰兒
0歲以下屬于胎兒。刑法規定,審判時對于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前已是懷孕的婦女;不論是否自然流產或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1-6周歲 幼兒
6-14周歲 兒童
刑法所保護的兒童年齡界限一般以14周歲作為劃分點,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尤其對女童來說,拐賣14周歲以下男女童都屬于兒童;14周歲以上女孩在刑法規定中已屬于“婦女”;拐騙14周歲以上至未成年的男孩,一般會以拐騙的目的和犯罪人實際行為來進行判定,不再以拐賣罪名定罪量刑。
12-14周歲 兒童
相比其他年代,現在的未成年人接觸社會越來越早,對很多事情的認知超出想象,隨著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的頻繁發生,刑法不得已將刑事責任年齡重新做調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16周歲 對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6-18周歲
16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16-18周歲仍屬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審判時一律不公開審理;共同犯罪的,將與同案成年人分開進行審理;犯罪記錄檔案進行封存。
年齡劃分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現已廢止,但年齡劃分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此文件仍具現實參考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