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導讀:
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
一、哪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司法機關等單位要查詢犯罪記錄的,需要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八十一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注意事項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明確以下幾點:
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
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75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并無相關規定。在法律實施中要針對沖突情形進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過法律解釋、實施細則等予以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