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存的定期存單算婚前財產嗎

導讀:
婚前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存款婚后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個人名義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
從2001年4月1日起,國家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有的人對實名制存款存有這樣錯誤的理解,認為實名制后,以誰的名義存款,存款就會屬于誰所有。這種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對《婚姻法》有關規定的誤解而產生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離婚,雙方應均分這些存款。
可見,實名制存款不會對共同財產的介定帶來影響,反面彌補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為了隱匿財產,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無法查尋,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獨占本應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存款。
實施實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權益將大大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在某種程序上,也減少了雙方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而引起的紛爭。
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夫妻雙方并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那么往往都是認定為個人財產,其中就包括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存款。但是有的人也認為,夫妻結婚是不是達到8年的時間,婚前財產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按照當前的規定并不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婚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不管夫妻結婚多長時間,這都是無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前的定期存單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利息也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婚后轉存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前的定期存款是婚前財產,但是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除外。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約定為共同財產的婚前財產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