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亂跑被電動車撞到誰的責任

導讀:
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有違反駕駛規定行為的,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正常行駛,沒有違反規定,孩子亂跑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孩子父母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有違反駕駛規定行為的,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正常行駛,沒有違反規定,孩子亂跑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孩子父母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幼童自己撞上電動車,賠償責任如何劃分?2020年11月7日晚,被告張某駕駛無牌電動車與對向步行的6歲幼童小馬發生碰撞,導致小馬受傷,腳踝骨折,事發時小馬的母親也在現場,事后雙方前往醫院治療。11月16日,雙方到交警部門處理,因雙方均未及時報警,也未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標記,且事故發生地無視頻監控,故無法確定責任。因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馬的父母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法官發現小馬的家人因孩子受傷心情焦慮,而被告也覺得委屈,認為是小馬不小心撞上自己的電動車,且已經墊付了900多元的醫療費,不應再承擔責任。
法官仔細查閱案卷材料,核對賠償項目及墊付金額。隨后,通知雙方到庭,通過背靠背和面對面的方式進行調解,經過耐心勸導、釋法明理,最終,被告當庭支付了2000元,小馬的父母也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有違反駕駛規定行為的,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正常行駛,沒有違反規定,孩子亂跑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孩子父母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承擔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根據情況來認定。如果是孩子本身行為的過錯或者負主要責任,孩子的監護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如果是駕駛人的過錯,應當由駕駛人負責。而如果是在學校等場地內,場地的管理者應當對此負責。
一、孩子的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撞上小轎車,誰擔責?
未滿15歲的小舒(化名)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其常年隨姑姑在西安共同生活。2022年8月,小舒獨自駕駛姑姑的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新城區長纓路時與樊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樊某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舒與樊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樊某咨詢4S店后得知車輛修理費約需花費近萬元,起訴請求小舒承擔部分維修費用。
責任認定
本次事故中,樊某的車輛投保交強險,其損失依法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因小舒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賠償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小舒及樊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雙方應當按照4:6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本案中,原被告均認為對方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認可,抵觸情緒很大。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法官助理劉雅杰組織雙方當事人多次進行調解,向樊某釋明因其車輛維修費系預估,無法確定實際損失,因此原告應待車輛維修后主張權利。原告考慮到再次起訴的成本及時間成本,希望法庭能夠主持調解。劉助理在與小舒的姑姑調解中,告知其作為電動車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過耐心釋法說理,小舒的姑姑最終同意向樊某賠償800元,并當場給付樊某,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
當前,電動車因為其輕便、快捷的特點成為了很多人首選的代步工具,電動自行車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亦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隱患。有的家長對交通安全的認識不足,對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持默許態度,而作為未成年人,他們的交通安全意識相對薄弱,騎電動車時隨意穿行道路、路上嬉戲、不遵守交通規則等現象時有發生。又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遇到突發情況時缺乏應變能力,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極易釀成悲劇。因此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加強交通規則的教育及相關案例的日常教育,禁止違規騎行,避免出現此類交通事故,從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知敬畏、守規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