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亂跑被撞誰的責任

導讀: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正常行駛車輛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完全是由于孩子亂跑被撞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正常行駛車輛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完全是由于孩子亂跑被撞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孩子亂跑被撞誰的責任?
孩子亂跑被撞的事故責任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內容如下:1、機動車駕駛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正常行駛車輛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完全是由于孩子亂跑被撞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孩子的監護人對孩子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孩子亂跑導致的被撞事故,孩子的監護也要承擔保護不力的責任。
3、若是孩子在車輛來往極少的道路上或者非機動車道路上亂跑被撞,主要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行為時,則機動車一方要承擔主要責任,造成的損失要進行賠償。
4、若孩子亂跑被撞既有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有孩子亂跑的責任,則機動車一方和孩子的監護人雙方分別根據自己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小孩沖入機動車道被撞傷,事故主要責任誰來負?
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如果有孩子突然沖入機動車道然后被撞到,這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桂林市永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就處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
9月21日晚上8點,永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110轉警稱,在永福縣永興大道住建局門口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車撞到了一個孩子。
永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輔警 王炫淋:當時我們到現場以后 當時小孩已經被120救護車接走了。
經調查,當時龍某駕駛小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行經永福縣住建局門口路段時,從馬路右側突然沖出來一個孩子。雖然當時車速不快,但由于事情突然小車避讓不及,將孩子撞倒在地。所幸孩子并無大礙,住院觀察幾天后便出院了。
永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 林榮軍:在這起事故中小孩在道路上亂跑,沒有監護人看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小孩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龍某駕駛機動車在人流量較大的地方 疏于觀察,承擔事故的次要的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對認定結果并無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有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永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 林榮軍:作為父母監護人一定不能大意。首先要看護好孩子。并且教育他們學會判斷危險。司機朋友也要注意。在通過人流量較大的地方。要集中注意力、小心謹慎駕駛。
小孩橫穿馬路被撞誰擔責?
一、孩子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小孩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通常是父母)有義務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孩子橫穿馬路往往是因為監護人監管不力造成的。因此小孩橫穿馬路被撞,監護人要承擔部分責任。
二、司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三、如果孩子是在托管所、幼兒園、學校期間發生的事故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知識鏈接:行人橫穿馬路被撞,司機如何賠償
根據無過失責任原則,涉事司機即使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是受害人有嚴重的違法行為,涉事司機如果能夠證明已經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可以減輕涉事司機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