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過斑馬線不推行被撞了怎么辦

導讀:
在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管是騎行還是下車推行,遇到過人行橫道疏忽大意駕駛機動車均會碰撞到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駕駛非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與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只屬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據此承擔事故責任。
在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管是騎行還是下車推行,遇到過人行橫道疏忽大意駕駛機動車均會碰撞到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駕駛非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與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只屬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據此承擔事故責任。
過斑馬線沒有推行被撞擔責合理嗎?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日當事人黃某某在某路口過人行橫道時,騎行自行車綠燈正常過人行橫道,此時正好高某駕駛小客車掉頭,因為速度過快撞上了在人行橫道上騎行的黃某某,導致黃某某股骨頸骨折。
事發后,交警認定高某因掉頭時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因騎行非機動車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案當事人家屬不認可事故責任,認為黃某某正常行駛,是否下次推行與被撞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于是提起了復核。
二、騎行非機動車下車推行的法律依據
很多朋友都不知道騎行非機動車過人行橫道應當下車推行,其實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三、因為沒有推行被撞擔責是否合理
這點我也與很多交警溝通過,交警的觀點是斑馬線是行人的專用道路,駕駛自行車、電動車過人行道時應自覺下車推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而駕駛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駕駛員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必須主動禮讓;如不推行,則不在禮讓范圍(上述條款規定的是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所以通常情況遇到在斑馬線上被撞的沒有推行的非機動車會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或者是同等責任。
我個人的觀點是可以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管是騎行還是下車推行,遇到過人行橫道疏忽大意駕駛機動車均會碰撞到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駕駛非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與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只屬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據此承擔事故責任。
但是碰到過人行橫道沒有觀察就直接快速駛過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考慮認定其承擔事故次要或者同等責任,因為這種情況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
目前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實務中,因為駕駛非機動車過人行橫道沒有推行被撞大部分情況都是承擔次要責任,所以大家過人行橫道還是謹慎一點,下車推行!
騎電動車過斑馬線未下車推行,被撞還要擔責....
在橫過道路斑馬線時,很多人電動車、自行車基本都是騎過去的……,其實,這是交通違法行為,一旦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非機動車駕駛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2021年11月12日20時10分許,蘇某駕駛車牌號為豫Q5U**2的小型普通客車沿中華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向陽街路口時,與外出務工人員張某駕駛的沿向陽街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使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這起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蘇某沒有主動減速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在非機動車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這起事故中,非機動車駕駛人張某橫過道路時沒有下車推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在此,駐馬店交警提醒廣大外出務工人員,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下車推行。
非機動車過斑馬線未推行,被撞也要擔責?
在菏澤開發區交警大隊通報的一起事故案例中,一名電動車駕駛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被撞,他卻也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菏澤開發區交警大隊大隊長張中斌介紹,8月19日07時30分許,邵某某駕駛魯RT***2號小型轎車沿菏澤開發區長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星月綠城小區門口處,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趙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現場勘察,確定機動車駕駛人邵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人趙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張中斌解釋,邵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同時,邵某某駕駛機動車觀察不周、采取措施不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過錯程度嚴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而趙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交警部門提醒,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確認安全后通過;同樣,非機動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一定要按照規定下車推行并要注意觀察,確保自身安全。張中斌表示,生活中騎電車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由于安全意識淡薄,真正能做到橫過機動車道時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時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