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標準的兩種性質

導讀:
我國工程標準的兩種性質
我國工程標準的兩種性質
我國標準按性質分為兩類: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對推薦性標準有指導和制約作用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條文強制; GB/T19001---2000 《質量管理體系》為推薦性標準。
DL/5009.1—200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為強制性標準、全文強制; DL/T5161.1—5161.17---200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為推薦性標準、條文強制。
●討論: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區別和聯系
a.強制性條文與強制性標準的其它條款都應認真執行
對違反強制性條文規定者,無論其行為是否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都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81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平常所說的“事前查處”。
在無充分理由且未經規定程序評定時,強制性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條文內容也應認真執行,不得突破。當發生質量安全問題后,強制性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條文也將作為判定責任的依據,即所謂的“事后處理”。
b.現行強制性標準條文并不能覆蓋工程建設領域的各個環節,一些推薦性標準所覆蓋的領域、環節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質量、安全、環保人身健康和公眾利益的技術要求。所以,作為工程技術人員,要確保工程質量安全,除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和強制性標準外,還應積極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一但寫進合同,就成為合同要求,就必須嚴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