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款犯什么罪

導讀:
挪用工程款是指將財務部門分配給項目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項目的原定用途,而是將其用于其他目的的行為。挪用工程款是一種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挪用工程款是指將財務部門分配給項目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項目的原定用途,而是將其用于其他目的的行為。挪用工程款是一種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挪用工程款犯什么罪挪用工程款是指將財務部門分配給項目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項目的原定用途,而是將其用于其他目的的行為。挪用工程款是一種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一般來說,挪用工程款會擾亂企業或者國家的財務管理秩序,影響企業或者國家的正常運營,使企業或者國家無法正常發展。因此,對于挪用工程款行為要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對于故意侵吞、故意隱匿、故意銷毀他人財物、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故意奪取他人財物、故意出賣他人有價證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并沒有遭受處罰考量的行為;對于故意使用冒名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金錢、國家憑證或者其他財物并沒有遭受處罰考量的行為;對于地方性供應性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供應性金融機構條例》開展不當募集存款并沒有遭受處罰考量的行為……都將根據情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九)》中“如對工作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單位侵吞、隱匿、銷毀、非法占有、奪取、出賣工作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一條(俗稱“三九條”)明文要求:如對工作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單位侵吞工程勘測費用成功,應當依法懲處,一般情況將依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總之,無論是地方性供應性金融機構還是工作單位,學校或者其它部門,如發生了把原定采選方式之外的資金成功擅自把采選資金用于已不需要的工程項目,成功擅自把已給予部門的資金,不合法申請,不合法使用,不地正常使用,最終被告上法庭時想要逃避懲罰都是不大可能的。
截留公司工程款,構成“挪用資金罪” 還是“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都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下,分別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與第二百七十二條,這兩個罪名都是職務犯罪的一種,犯罪主體相同,都要求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不同的是二罪名的行為方式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挪用資金罪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與此相對應,二者的主觀故意也不同,挪用資金罪是行為人以借用的意思臨時占有,打算以后還給單位;職務侵占罪是行為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永久占有,拿了就沒想還給單位。挪用資金,是“挪”之后“用”,關鍵是為了“用”;職務侵占關鍵是“占”,即占為己有,也可能占了之后使用,也可能占了之后不使用,是個守財奴,僅僅就是出于貪心,侵占了單位財物后存著放著。在某些情況下,挪用資金也可以轉化為職務侵占,如果一開始是為了挪用,但后來起了貪心,想方設法不歸還該筆資金,就成了職務侵占罪了。
公司挪用掛靠方工程款,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
張三系A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A工程項目掛靠于私營企業B公司。B公司系“夫妻店”,法人為李四妻子,實際控制人為李四。2020年至2022年期間,B公司法人李四陸續收到A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后,將其中的500萬元挪作個人還債。后張三與李四多次協商要求按掛靠協議支付工程款,李四確因資金困難而向張三表示希望寬限時間,但至今分文未付。
問:李四及其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分析】
案件中,李四未經張三的同意,擅自將到賬的工程款挪作個人還債之用,挪用金額已遠超刑事追訴的起刑點,未歸還的時間也超過了三個月。主觀上看,李四明顯具有挪用工程款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挪用項目工程款歸個人使用的事實行為。
但這個案件關鍵點有兩個:一是李四挪用的雖然是項目工程款,但該款進入到B公司后,款項的處分權歸屬于B公司,B公司再按照掛靠協議約定來履行合同義務,未遵守合同約定也僅是違反民事約定的行為;二是李四挪用的是“夫妻店”里的財產,而關于行為人處分一人公司、“夫妻店”的財產時不宜認定為犯罪。而李四妻子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實際管理及挪用資金的實際行為人并非李四妻子,李四妻子主觀上沒有挪用資金的目的,客觀方面也沒有實施挪用資金的行為。為此,案例中的李四及其妻子不宜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合規建議】
案例中的李四雖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其客觀行為還是符合挪用資金罪的表象,很容易讓公安機關以行為人變相挪用資金涉嫌犯罪為由予以偵查。容易讓公司涉及司法程序,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若公司最終無法歸還該巨額工程款也存在涉嫌詐騙等犯罪的風險。
建議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財務使用制度,規范財務用途,確實存在財務調度緊張,須及時跟客戶協商處理,取得客戶同意和理解。實踐中,一些公司為規避、轉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而招聘所謂的“傀儡法人”,但實務中公司的違法經營行為并不免除、轉移實際控制人的法律風險,甚至還會給“傀儡法人”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故企業在經營中的重點還是應當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如此才能降低企業經營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