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逃逸是不是一定全責了

導讀:
交通事故逃逸一方是否負全責?
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都要負全責,是這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61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可見,交通事故發生后,若當事人逃逸,根據具體情形,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1.原則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3.若當事人逃逸的同時,又具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情形的,不予減輕責任。
交通事故逃逸一方是否負全責?
交通事故中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部責任?
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