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都有哪些效力?

導讀: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協議離婚,首先要求男女雙方具有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還會對雙方的離婚意愿、已簽署的關于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內容的離婚協議進一步詢問審查,給予各方30天的冷靜期后才會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是男女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后為離婚之目的而簽署的協議,雙方持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在超過30日冷靜期后、注銷《結婚證》,發放《離婚證》。
民法典下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人民法院會以民事判決書的形式判決離婚或經調解離婚后出據民事調解書,文書中均會對解除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作出處理,不存在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文闡述的主要是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的效力,主要是涉及財產分割或債務方面的,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及贈與子女房產等相關問題,將另文闡述。
協議離婚是男女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后為離婚之目的而簽署的協議,雙方持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在超過30日冷靜期后、注銷《結婚證》,發放《離婚證》。協議離婚后往往會出現男女一方或雙方對離婚協議涉及的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反悔的情形。離婚協議一旦簽署且離婚后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允許反悔,本文作簡要闡述。
一 協議離婚的辦理流程的相關規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一章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亦對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作出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協議離婚的,還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協議離婚,首先要求男女雙方具有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還會對雙方的離婚意愿、已簽署的關于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內容的離婚協議進一步詢問審查,給予各方30天的冷靜期后才會發給離婚證。
二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分析
正常情況下,辦理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所簽署的協議書都是雙方所自愿簽署的,甚至說一方或雙方為達成協議離婚而簽署的對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是妥協的結果,如果雙方離婚未成,協議自然沒有生效,若如愿離婚了,那么根據上述羅列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文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簽署離婚協議未離婚的可以反悔,如何應對反悔,可以走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路子,簽署婚內財產協議(下文會有論述)。當然,對于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此時人民法院應根據民法典總則的規定予以審查,若不存在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此處應該也包括受第三人欺詐的情形),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援引法律依據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離婚協議的撤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 如何簽署離婚協議
婚姻家庭生活涉及到諸多方面,男女雙方協商離婚協議時,要考慮周全,不能只關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甚至做出妥協,否則在離婚后還可能發生糾紛甚至訴訟,因此在起草離婚協議時,下列各重點事項都應首先考慮:
1.戶籍問題
戶籍糾紛不能打官司,涉及本人或子女戶口遷移問題,可以在協議中明確對方不配合辦理戶籍手續的法律責任。離婚協議也屬于合同,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各方的自覺履行。
2.子女改姓氏問題
法律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一直持否定態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若雙方協商一致更改孩子的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確定離婚并協商一致,由女方撫養的子女可以改隨母姓的,也可以考慮在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前,男女雙方共同先到公安機關更改子女姓氏。
3.夫妻之間補償、經濟幫助和債務的處理
【離婚經濟補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幫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特別提示: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新增了關于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在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居住權合同的方式解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但協議設立時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當然,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的方式予以設立居住權。本公眾號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離婚時涉及的居住權問題》中有相關論述,大家可自行查閱,不再贅述。
4.撫養費的約定
物價會不斷上漲攀升,子女生活費用會越來越高,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離婚時又無法準確預計,要等實際發生才能知道。雙方可以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最為公平,予設其他大額支出(如需監護人承擔的子女對外侵權賠償責任等)雙方也可予設分擔的比例。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5.分割財產的約定
分割財產或是不分割財產,不同的表述,其含義和法律后果不同,雙方協議離婚時應結合自己的客觀情況來約定。
如果是“沒有共同財產分割”等類似的約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離婚后若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這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該八十四條的三年訴訟時效是特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即“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等類似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則離婚后相互之間就無權要求再分割了。特別是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若不清楚對方真正財產狀況,一定不要作出這樣的約定。最好的方法是列出全部財產清單,逐一明確屬于哪一方所有或明確處理意見,否則極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如果是婚內協議則可以公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或有婚內借款等方面的協議,做了公證更穩妥,公證證據的證明力更強,約束雙方甚至可以保障其實體權利。
【夫妻約定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6.過錯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涉及上述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在協議離婚時如無過錯方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則不能再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自處分房產的賠償】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協議書》內容的效力認定
一、《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方式是離婚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登記離婚時,男女雙方當事人也必須簽訂《離婚協議書》,簽訂《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的前提和基本條件,男女雙方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中對雙方自愿離婚、孩子的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做出明確的協商約定,在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一般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應當確定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登記離婚行為中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協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時,如何認定《離婚協議書》的認定。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中,大多數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簽訂的協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如夫妻雙方明明有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協議中卻說沒有。出現此類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而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做出了放棄。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達到離婚的目的后又反悔而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會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更多的家庭及社會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亦違背了人與人之間最起碼的誠實信用原則,故在《離婚協議書》中的協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時,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