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條,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導讀:
聊天記錄屬于能做證據的電子數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在沒有欠條(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2、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欠錢沒有欠條有微信記錄能起訴嗎?
沒有欠條仍然可以起訴。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持,除債務人自己承認外,債權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和責任。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欠條屬于直接證據。在沒有欠條(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建議債權人在通過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證據時,可以通過債務人自認的方式,比如找債務人協商,通過錄音或其他記錄方式確定你們存在真實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通過書面方式催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等。然后可以通過去法院進行訴訟的方式解決,這種債權一定要盡快解決,可能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討欠款沒有超過兩年即可,如果超過兩年屬于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法院不會支持您的請求。
有微信聊天記錄沒有欠條能起訴嗎?
法律分析:有微信聊天記錄沒有欠條能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借條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沒有借條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起訴的。聊天記錄屬于能做證據的電子數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沒有借條只有微信聊天可以嗎?
沒有借條只有微信聊天可以嗎1
一、沒有借條只有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1、借貸上法院起訴沒有欠條,只有聊天記錄可以。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作為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其要想具備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其具體證明力如何,在具體的個案中,由法官判定。
2、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
二、民間借貸案件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欠條聊天記錄還有相應能夠證明存在你理解的關系的一系列的證據,當時用電子證據的時候就要符合以下條件:
確認使用雙方身份
因聊天軟件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聊天軟件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聊天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聊天軟件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聊天軟件頭像或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公司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此條件關涉聊天軟件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聊天軟件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民間借貸關系在我們國家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關系,因為很多自然人之間是存在著借款的',如果沒有借條,但是有相應的聊天記錄,還有轉賬的事實,那么足以證明存在著借款關系,完全是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要求對方還款的。
沒有借條只有微信聊天可以嗎2
1、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
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
實踐中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網絡聊天記錄多以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主,而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界面顯示出來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昵稱,舉證責任人需舉證證明該昵稱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這可以通過到提供聊天軟件服務的相應服務商處調取QQ和微信號碼注冊者的身份信息進行證明。
另一方面,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表現為內容的真實性。由于網絡聊天記錄以計算機數據技術為支撐,具有易復制性和易破壞性的特定,在數據提取過程可以通過特定的計算機技術進行復制、修改和刪減,因此,在網絡聊天記錄的提取過程中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至關重要。
在實踐操作中,舉證責任人可以采取聘請提供聊天軟件的服務商技術人員進行信息提取或者對提取的聊天記錄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尋求適格證人作證,在證人的監督下進行聊天記錄的提取,這些方法均可以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對于聊天記錄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將手機或電腦上的聊天界面進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過特定技術將聊天記錄提取出來后打印或者存貯在特定的設備或者介質中,將特定的設備或者介質提交給法院。
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
一是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
二是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鑒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三是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方式證實是真實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絡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即網絡聊天記錄須以法律認可的證據表現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記錄、視頻聊天記錄、語音聊天記錄等;
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
網絡聊天記錄的關聯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須與該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有聯系,包括該聊天記錄與待證事實有實體意義上的聯系和法律意義上的聯系,如聊天記錄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額、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及還款的時間等等,這些都對民間借貸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義。
3、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
民間借貸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借款支付憑證。在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對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做出明確約定并有借款支付憑證佐證的情況下,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佐證證據對借款的事實予以佐證,在這種情況下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借條或借款協議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證據鏈條。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并沒有給出借人出具借條或者簽訂借款協議,而是通過網絡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給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難以收回,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載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討借款事宜的網絡聊天記錄就成為了關鍵證據,但是僅憑網絡聊天記錄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沒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而有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出借人催收借款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資料予以佐證,那么網絡聊天記錄可以與這些證據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事實的存在,網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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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有條件限制,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即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力。
1、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
說白了,就是要明確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2、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
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若具有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條件,即要能明確借貸雙方的真實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