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不給二婚妻子財產,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老劉與前妻育有一子小劉,在與前妻共同生活期間,老劉購買了多處房產。后來前妻不幸離世,老劉又與王某結婚。
結婚后,王某一直住在老劉以前購買的一處門面之中。結婚后第9年,老劉突然立下遺囑,遺囑內容表示在自己去世后,所有的財產都歸兒子小劉所有,王某得不到一分錢!
在遺囑立完后不久,老劉突然離世。小劉與繼母王某就遺產繼承一事產生糾紛,為了能夠盡快繼承遺產,小劉拿著遺囑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并責令已經年過六旬的繼母搬出目前所居住的門面。
然而,法院的判決卻讓小劉得不償失!法院經審理過后,認為老劉的遺囑沒有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遺囑無效,駁回了小劉的訴訟請求。
一、為什么老劉訂立的遺囑無效?
在遺囑繼承糾紛中,爭議焦點為遺囑本身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講,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1)從案件描述來看,老劉所立的遺囑極有可能為自書遺囑或者打印遺囑。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遺囑,則還需要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因此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可能是因為遺囑缺少形式要件。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王某作為一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既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因此在訂立遺囑時應當考慮到此情形,為王某保留必要份額。故從實質要件來講,遺囑沒有為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因此法院認為無效。
二、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1)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代書人、遺囑人和見證人都應在遺囑上簽名;
(4)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錄音錄像遺囑中表明自己的身份;
總的來講,遺囑的書寫格式、內容、本人簽名蓋章以及見證人和公證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建議在訂立遺囑時,最好請相關專業人士把關或者代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