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能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導讀:
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離婚時不能分割的財產有哪些呢?
離婚一般有兩種途徑,即登記離婚、訴訟離婚,但不管是哪一種途徑都得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同時會協商或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其中財產分割,是許多人鬧上訴訟離婚的一個關鍵原因。
那么,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離婚時不能分割的財產有哪些呢?
一、男方不能分割的五種財產
1、女方婚前財產
這個規定不僅保護了女方的利益,也維護了男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一方以結婚之名謀取他人財富。
所以我們建議,女人在結婚前最好能夠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這樣哪怕將來婚變,遭遇男人背叛,在離婚時,這套房依然屬于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從而充分保護女方的財產利益及居住權益。
2、女方父母給予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若贈與合同明確規定財產只歸女方,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根據這項規定,父母若不希望贈與女兒的財產以后有可能被男方分走一半,則要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財產僅歸女兒所有。
但要注意的是,女方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父母若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兒個人的贈與,則會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 女方繼承的遺產
同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出財產由女方繼承,只歸女方所有,則該部分財產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當然,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在遺囑中明確財產只歸女方所有,則離婚時女方繼承的財產仍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方父母在立遺囑時應當考慮到這一點。
4、 彩禮
彩禮可認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男方家庭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送給女方的財物,理論上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證明這筆財產屬于彩禮的證據主要有男女雙方訂婚儀式的視聽資料、銀行轉賬憑證、相關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滿足一定條件,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三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規定,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
(一)財產價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價值不大的書籍、手機、飾品等;
(二)僅限于女方單獨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妝品、護膚品等;
(三)夫妻雙方約定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女方不能分割的財產
既然有男方不能分割的財產,自然也有女方不能分割的財產,其中婚前獨立財產、遺贈財產是與女方一樣的。
男方父母為兒子結婚,全款購買車房或自建房,同樣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最后便是男方工作期間,出現意外受傷得到的賠償款救助金,也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疇。
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后雙方父母贈送的東西(包括車房等),如果沒有事先聲明就算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不離婚也能分割的共同財產
在實踐中,有些夫妻即使不離婚,一方也有權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民法典》第1066條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僅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時,即離婚時,一方才有權請求分割;不離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分割請求權。
但是,如果出現了《民法典》第1066規定的兩類情形,雖然夫妻二人沒有離婚,沒有喪失共有基礎,但屬于“有重大理由”的情形,特定的夫妻一方有權請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