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卻意外摔傷,賠償該由誰承擔

導讀:
好心幫忙卻意外摔傷賠償該由誰承擔
好心幫忙卻意外摔傷賠償該由誰承擔?被幫者能否置身事外?
2021年6月25日,某村村民石某欲拆除鄰居家已被征收房屋的封閉門窗,遂叫好友侯某等人前去幫忙。拆除期間,石某與王甲、王乙在二樓樓頂拉繩子,侯某在二樓陽臺下面進行拆除。在拆除過程中,二樓房檐突然發生坍塌,侯某被塌下的房檐砸中,經搶救無效死亡,石某、王甲、王乙從樓頂掉落,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王甲、王乙的損傷均構成十級傷殘。后侯某的家屬及王甲、王乙分別訴至渭源縣法院,要求石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石某作為被幫工人,在組織幫工人侯某等3人進行拆除作業時未查驗房屋結構和安全狀況而盲目拆除,未盡到注意自身和幫工人安全的義務,導致幫工人侯某等3人因幫工受到損害,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侯某等3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生活經驗與社會認知,應當預見到拆除門窗時可能存在坍塌的風險,卻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及事實理由,渭源縣法院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侯某家屬訴石某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對其余兩案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督促石某履行完畢。
不拒絕幫助一旦發生事故應承擔法律責任
幫工活動具有無償性,被幫工人應該注意盡到審慎的安全防范和監督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對幫工人的危險行為或違規操作行為應加以勸誡和制止。被幫工人如果不需要別人的幫助,應明確表示拒絕,如果不拒絕則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幫助,一旦發生事故,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幫工人在幫助他人時也應量力而行,在參與具有危險性的幫工活動時應注意自身安全,不能違反安全常識,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盲目冒險,給自己或他人造成損傷。若幫工人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