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人誰擔責,被外賣騎手撞傷怎么賠

導讀: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人誰擔責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人誰擔責
2021年9月,A外賣平臺騎手羅某送餐過程中將孫某撞傷,后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某家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 A 外賣平臺公司,B 代理公司,C 勞動公司,D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青島市嶗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外賣網絡平臺系被告外賣平臺公司 A 經營的外賣訂餐網絡平臺,事故發生地的配送業務由被告 B 代理公司實際完成。事故發生時,羅某同被告 C 勞動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派遣至被告 B代理公司從事外賣派送工作。被告 B 代理公司為外賣員羅某在D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羅某因工作將孫某撞傷,B 代理公司雖與羅某之間無直接合同關系,但作為接受勞務派遣一方的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家屬要求 A 外賣平臺公司及C 勞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其現有證據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同樣,因本案為用人單位侵權責任糾紛,在D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并案處理的情況下,也無法一并判決。
考慮到本案中孫某的家屬已因此次事故承受了巨大痛苦,如因此再行新的訴訟,不僅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增加新的矛盾。基于此,法官以事實為基礎,向當事人明理釋法,多次通過電話及線上庭審做被告各方的調解工作。在不斷努力下,終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B代理公司及D保險公司同意直接賠付當事人涉案款項共計60余萬元,該案順利調解結案。
被外賣騎手撞傷 怎么賠
劉小哥系某生活平臺的騎手,工作任務是根據平臺的安排接單派送外賣。2020年12月某日下午,劉小哥接單后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秦州區某路時,與同向趙小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致趙小姐受傷、兩車受損,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經勘查后,交管部門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小哥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小姐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另一原因,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趙小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損傷、肩部損傷、上肢損傷、下肢損傷、臀部挫傷、恥骨骨折。由于劉小哥系某生活平臺騎手,傷者趙小姐便將劉小哥、平臺公司、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小哥以平臺的名義對客戶提供服務,在配送的過程中接受該平臺相關制度的約定,報酬也是平臺發放,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劉小哥在執行送餐任務時致趙小姐受傷,平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趙小姐駕駛兩輪電動車未確保安全,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對原告趙小姐的損失,依法確定某平臺公司承擔70%、趙小姐自己承擔30%。因平臺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險,故對平臺公司應承擔的損失部分,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小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17557.54元,某平臺公司賠償原告趙小姐誤工費、鑒定費共計3774.50元。
騎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損害,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城市的街頭巷尾,到處都能看到外賣騎手風馳電掣的身影,一些外賣騎手為了趕時間,騎車時車速極快,容易發生事故。那么,一旦騎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損害,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這在司法實務中曾產生過不少的爭議。
筆者認為,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責任由誰來承擔,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是騎手在工作時間以外致人損害,與外賣平臺或者用人單位無任何關系,應由騎手自己承擔責任;而他們的工作時間主要取決于其與雇主約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時會考慮騎手當日第一單接單的時間及最后一單完成的時間。如果騎手在工作中致人損害,則需要根據外賣平臺的用工模式具體分析責任的承擔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筆者在統計相關案件中發現,外賣平臺的用工模式,通行的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營模式,平臺直接與外賣騎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事故發生后,APP平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但這種模式用工成本高、現實中所占比例很低。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有明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第二種是APP平臺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外賣騎手簽訂勞動合同并將騎手派遣至APP平臺從事配送服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此類用工模式,在發生事故后,傷者往往會將APP平臺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列為共同被告。第三種在設計上則更為復雜,先是APP平臺與配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再由配送公司與人力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最終由人力公司與騎手簽訂項目加盟協議,并為騎手注冊個體工商戶或代發工資代繳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騎手雖為個體工商戶,但仍由配送公司管理,若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事故,大多視為配送公司履行職務,配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以上的分類與歸責原則僅為通常情況下的案例統計,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的不同判例。




